智新电子(837212):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41:18 中财网

原标题:智新电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2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制订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公司章程” 或“《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 订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 程》”)。
第二条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发起设立。潍坊 智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 18日。2015年11月公司在潍坊智新电 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913707007884641257。公司实 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 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 律保护。第二条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发起设立。潍坊 智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 18日。2015年11月公司在潍坊智新电 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707007884641257。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或被免职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九条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潍坊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在册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股本总额为10,610万股, 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 币1元。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6,100,000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6,100,000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 资、借款等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可以回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形式收购本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形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以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股东大会认可的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 购要约; (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删除)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 册应保存在公司经营场所,并随时供股 东及有关机关进行查阅。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东的变化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股东名册 的内容及时进行相应修改。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名册应保存在公司经营场所,并随时 供股东及有关机关进行查阅。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东的变化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股东名册 的内容及时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 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第三十二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
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知情权、 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知情权、 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 务会计报告; (六)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确实无法 提供的,应说明情况。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 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 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务,维护公司利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控 制权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 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做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删除)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前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期间。 
第四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 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 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删除)
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 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 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删除)
务分开,实现机构、业务、人员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 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同业竞争。 
第四十八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 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 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删除)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删除)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 1,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 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 10,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 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 生产品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 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通过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项及第十五项属于必须经过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审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通过 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 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 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 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五十四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 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股东 大会审议和披露。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 外,免于股东会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第五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以上 表决由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以上表决由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
第五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加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加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 露公告说明原因。现本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 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会 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会议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 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 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主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选代表主持。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会通知,同时向北交所备案。审 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 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 出决议。(删除)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 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删除)
第七十三条对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 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 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章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 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删除)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 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 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 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删除)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 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 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删除)
第七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 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删除)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 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公示股份派送或 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 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删除)
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 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股东大 会提案进行审查。(删除)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 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 和董事会的说明一并附于股东大会决 议。(删除)
第八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章程》的规 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删除)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决议,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六)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的,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 票程序;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的,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 票程序; (六)会议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七)会议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本条第(四)项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表 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点,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 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表决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点,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 点。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第六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 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八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 
第八十八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二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公证或者公司聘请的 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经公证或见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应和 代理投票委托书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应和代理投票委 托书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 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等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第九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但上 述人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列席的,应于 会议召开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会议召集 人提交请假报告。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九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作出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六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第八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七)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 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产 品;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 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 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控股子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决议 的告示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因关联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 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如有特殊情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告示中作出 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 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 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 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 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 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 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 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 并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 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 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 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由非关联股东 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 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 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 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非争议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 避;
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四)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切实第九十二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规定的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非职工代 表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的,应在股东会召开 10日之前向召集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有关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由董事会 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提名,并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 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当充分反应中小股东意见。下列 情形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 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就 任。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 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一百二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删除)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 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做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时,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 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 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证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在其自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 起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仍应对公 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董事自辞职 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仍应继 续对公司负有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自辞职生效或任(删除)
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继续履行忠实义 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任职期间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 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 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 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 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 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发生本条前款所述情形时,应当召开董 事会会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在董事 会会议上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但须回避 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 表决,作出决议。董事会对本条所规定 事项的批准,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之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 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 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 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报告,并且经非关 联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否则公司有权撤 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 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 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 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 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前条所 规定的披露。第一百一十四条如果公司董事已经根 据本章程要求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 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 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 关董事视为作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七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 行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 行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 6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公
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司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时设职工代表 董事1名。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 员3人,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 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1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发行股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提议,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发行股票(或债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 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决定除《章程》及《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财务 资助事项; (十八)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规定而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的,在独立 董事未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董事会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 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决定除《章程》及《股东会议 事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财务资助 事项; (十八)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规定而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的,在独立 董事未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董事会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董事在审 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 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 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删除)
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 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 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 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 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 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增加)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增加)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具有行使本章 程规定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 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应当报股东会批 准。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进 行审议: (一)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 事项; (二)批准决定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批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70%;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审议股东大会授权的在募集资金 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及 相关事项。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进 行审议: (一)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 项,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批准决定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决定批准公司资产抵押单次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70%;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财务资助权限以 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审议年度股东会授权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 10,000万元且 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股票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3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300万元。 公司未盈利情况下可以豁免适用净利 润指标。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或未达到第一款 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免于按照上述规第一百二十九条重大交易事项(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负责 审批。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公司未盈利情况下可以豁免适用净利 润指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上述交易,或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标准的交易事项,免于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负责审 批。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 经由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以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 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 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不得从事 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 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 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 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 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 料。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 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 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东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会议、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 证明文件,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等电子通讯方式 召开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 证明文件,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材料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 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有前条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 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 责召集会议。第一百三十六条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 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 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可以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即时召开董事 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如有前条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 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 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当 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 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 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该争议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 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 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需送至 各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 书面决议的不同副本文件,所有副本文 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 且,为此目的,董事电子方式传输的签 字文件有效并有约束力。由此形成的书 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 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 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董事会秘书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收集董事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董事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特殊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时,若出现赞成票 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形,则该议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删除)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前述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第一百五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章 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 和完整;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 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七)负责处理公司与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八)股东资料管理;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解 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时,应当向全体 股东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辞去 职务时,辞职报告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离任前,应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 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第一百五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六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职责。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负 责聘任或解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总监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第一百六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计工作三年以上。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第一百八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八十一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删除)
第一百八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聘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聘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 超越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 职责时,董事会可授权副总经理代行总 经理职责。第一百七十一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 越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 责时,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副总经理 代行总经理职责。
(增加)第一百七十二条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经
 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向总经理 负责。
(增加)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监事(删除)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删除)
第一百九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含 职工代表监事)在任职期间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删除)
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横加干预或阻拦。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九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删除)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 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 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百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删除)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 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删除)
第二百〇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传真、电话、 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工具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传 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或电子邮 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经全体监事一 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 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二百〇三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删除)
第二百〇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删除)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 积金。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 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 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 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三)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 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利润,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 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 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 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 积金。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 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 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 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 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删除)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删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 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 预案。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 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 预案。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 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红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 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 融资环境,以确保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3)公司认为可能影响未来十 二个月公司经营的其他事项。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 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 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 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制订。董事会制订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 金分红比例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向自然人股东 分配股利时,由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 配股利时,由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 
第二百一十四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期中现金分红。第一百八十三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期中现金分红。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增加)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八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增加)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增加)第一百九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增加)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前通知会计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前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传真、电子邮 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通讯方式送出。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发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〇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发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删除)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删除)
第二百三十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 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出现前款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 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删除)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指定北交所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 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 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 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 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 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删除)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 权益。(删除)
(增加)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 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的报 刊、网站上公告。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披露信息的 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增加)第二百一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增加)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增加)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 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四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第(三) 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第(四) 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 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 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删除)
第二百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 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五十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具体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等情况下,负责筹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监事会对投资者 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 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财经和行业媒体、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 相关机构和个人等。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百五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状 况,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兼并收购、对外合作和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或大股东变动等; (五)企业文化和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的非经济性事项;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 信息。第二百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 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 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召开股东大 会、公司网站、电话或邮件沟通、现场 参观访问等。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股东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网站、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子邮件和电话 咨询,以及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 式。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释义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增加)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章程备案登记机构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增加)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及附件没有规 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达到”,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第二百四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达到”、“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多于”、“少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百六十五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和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删除)
第二百六十六条《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增加)第二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和解释。
第二百六十七条《章程》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施行。第二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注: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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