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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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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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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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
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
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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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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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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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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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购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
分别如下:
……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2020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168万股,2020
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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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4,757.30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4,757.30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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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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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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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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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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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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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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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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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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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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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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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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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
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上述规定。 |
| 2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4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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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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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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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8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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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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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禁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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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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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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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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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是担保。
(七)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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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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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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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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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37 | 第四十七条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
| | | |
| | 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8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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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39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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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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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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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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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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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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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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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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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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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 47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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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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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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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0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51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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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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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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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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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56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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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
| 58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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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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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 |
| 6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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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2 | 第八十条 ……
关联股东回避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八十四条……
关联股东回避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 63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 | | |
| 64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股东以书面
形式向召集人提名。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
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
集人提名。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由召
集人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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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66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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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68 | 第九十三条 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大
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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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70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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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〇〇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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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 第一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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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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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
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
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第一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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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 第一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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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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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为离职后三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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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新增 | 第一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7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第一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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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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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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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 | 第一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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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第一一〇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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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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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决定投资额不超过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方案;
决定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
分之三十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二)资产抵押: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
产百分之二十资产抵押事项;
(三)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
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银行
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
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风险投资主要是指:法律、法规
允许的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资。
(六)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千万元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零
点五(含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不含百分之五)时,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实施。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对外捐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未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交易事项: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等事项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七条之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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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超过上述权限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
司,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
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的对外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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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
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
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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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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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一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8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一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8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一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 | |
| 8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至少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一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通信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
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因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网络、口头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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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二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90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
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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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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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新增 | 第一二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和表
决,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92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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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二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二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
| | |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二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二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三〇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三〇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三
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94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三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三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三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
| | |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三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与薪酬、战略
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三八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执行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三九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执行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四〇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四)~(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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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四二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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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四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9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四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100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四六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 | | |
| 101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四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五〇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2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 | |
| 10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
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披露: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报告。 | 第一五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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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五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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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第一五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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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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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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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
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
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
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
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 第一五五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
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
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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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
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事项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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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新增 | 第一五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10 | 新增 | 第一五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1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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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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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新增 | 第一五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114 | 新增 | 第一五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
| | |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15 | 新增 | 第一六〇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16 | 新增 | 第一六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117 | 新增 | 第一六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18 | 新增 | 第一六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119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六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12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六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
| 121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 第一七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122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邮
件、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七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
达、邮寄、电子通信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123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邮
件、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 删除 |
| | | |
| | | |
| 124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回执
作为送达日期。 | 第一七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通信或其
他有效方式送出的,以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作为
送达日期。 |
| 125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七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26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 第一七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 | | |
| | | |
| |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 |
| | | |
| | | |
| 127 | 新增 | 第一七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128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
上公告。…… | 第一七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2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八〇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3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八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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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31 | 新增 | 第一八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五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八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32 | 新增 | 第一八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3 | 新增 | 第一八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34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八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
| 13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八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13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八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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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13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九〇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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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九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 13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九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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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九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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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一九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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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2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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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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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 第二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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