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5-055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年产 500 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 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年产 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 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和“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本次变更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 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121,54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 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4,95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11.2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2月 1日 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 华明(2023)验字第 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进行如下调整: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 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基于对自身发展战略布局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多方面的考虑,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 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经审慎研究决定,公司 拟增加募投项目“年产 500 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 项目”、“年产 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 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和“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变更事 项,本次变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业务发 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 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五、需履行的报批或备案程序 (一)境内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内 发改委、商务厅备案或核准文件及外汇登记手续。 (二)境外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外 其他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 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投 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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