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ST易事特(30037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之股权转让事项2020年7月21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18%(共计41,756.8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 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于2020年8月1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8月18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本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股份(73,949.9828万股)的表决权。协议签署后, 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2023年10月26日,东方 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除此以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日,东方集团、广东 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并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相应的质押手续。 2024年12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期限延长及补充约定。次日,东方集团、广东 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19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整股权转让方案暨签署相关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75)、《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续签表决权放弃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5)、《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暨东方集团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2 5% 、关于持股 以上股东与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团”)之股权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 2022年12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广东恒锐、何思模先生及广物集团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广东恒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7.9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广物集团,自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方集团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 弃持有公司的31.78%股份的表决权,东方集团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广物集团取得公司控 制权。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023年4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广物集团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作出对广物集团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在进行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 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3 、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 2024年7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7月9日起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公司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就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研判并开始内部整顿、整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5日、 2024 8 2 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截至报告期末,事 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已完成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工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条规定,公司将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进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工作,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4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 事诉讼系列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86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索赔金额 合计2,980.78万元。其中,1起案件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1)判令被告易事特赔偿原告损失 33,134.22元;2)判令被告何思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 2025 7 2 于 年 月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述案件尚处于二审阶段,其余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以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委托专业律 师团队,积极配合广州中院处理投资者诉讼案件,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5、关于股份回购事项 2024年7月25日,公司收到董事长、总经理何佳先生《关于提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A 何佳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对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 流情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决定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及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 5,000 10,000 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4.05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469.1358万股至4,938.271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328,240,476股)的1.0605%至2.12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025 8 5 32,073,560 截至 年 月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股,回购总金额为106,950,61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776%,最高成交价为4.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5 元/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为16,826,620股,回购总金额为54,973,310.20元(不含交易费用), 该部分股份回购已于2024年11月4日实施完成;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途的股份为15,246,940股,回购总金 额为51,977,300.80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成。 2024 7 25 2024 8 6 2024 8 9 2024 8 17 2024 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3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2月5日、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6月3日及2025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51)、《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 2024-053 2024-054 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2024-062)、《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 果暨股份变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4-073、2025-001、2025-005、2025-007、2025-009、2025-029、2025-034、2025- 035)、《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及《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 2025-038 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 6、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赵久红先生因工作安排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赵久红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保 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财务 负责人陈敬松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03)。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相关规定,董志刚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其任职资格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董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财务负责人 陈敬松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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