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688205):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鉴证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审计部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 (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置换事项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鉴证报告。 (七)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回答审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划内容。 (一)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经济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就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方的意见,以保障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编写审计报告。 (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召开内部审计汇报会,会后根据报告的内容编制《审计改进建议书》并将《审计改进建议书》发送需要改进的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收到《审计改进建议书》后,应及时完成进行相关改进和完善工作。 (六)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当公司资产面临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舞弊、舞弊嫌疑或有重大举报时,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审计人员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或建议改进工作或进行审计整改的情况。 第七章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审计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材料阻碍审计调查与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重失职渎职、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公司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则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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