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或本公司提名,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总经理提名;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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