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301512):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按照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五章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偿 第十七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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