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因条款增删或顺序调整导致的序号变动、交叉引用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相互替换、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
| | |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4.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5.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6.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7.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3,333,400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333,400股,无其他种类
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3,333,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333,400股
无其他种类股。 |
| 8.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9.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的其他方式。 | 的其他方式。 |
| 10.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或第(六)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或第(六)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11.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2.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13.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14.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15.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16.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
| 17.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 1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19.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1%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1%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0.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
| 21.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2.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原条款 |
| 23.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
| |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4.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担保事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第(六)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第(五)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5.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
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保等有效措施。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 |
| |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制度详见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6. |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27.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
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
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
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
|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28.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29.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30.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
议。 |
| 31. |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2.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 |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3.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34.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
10%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35. |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
| |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36.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37.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五十九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8.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
20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39.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其结
9:30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9:30
束当日下午3:00。 |
| |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40.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1.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
| 42.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原条款 |
| 43.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4.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45.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者未设副董事长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者未设监事会副主
席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者未设副董事长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6.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 47.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48.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49.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50.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
| | 之二以上通过。 | 会议的股东。 |
| 51.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52.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
| 53.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普
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该关
联交易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删除原条款 |
| 54. |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原条款 |
| 55.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同。 | |
| 56. | 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监事会补选监
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
(三)有权提名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
名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进行审
议,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进行审议
提出议案同时应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
(二)有权提名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候选
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
出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直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进行审议,提出议案同时应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三
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 57.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1人,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
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
数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
票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
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名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
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
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
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
拟选董事人数多于1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
举或等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
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名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得票多少的顺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
(三)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
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举独 |
| |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于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
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
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于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 58.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59.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会议结束后即行就
任或于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于会议结束后即行就任或于会议决议
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 60.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61.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62.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主要忠实义务如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但是已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除外);
(六)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但是已就利用该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63.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
| | 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64.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65.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具体见《董事会议事规
则》。 |
| 66.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67.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8.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6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7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7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73.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4.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
| | | 项、第一百一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75.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原条款 |
| 76.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7.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删除原条款 |
| 78.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经理等行使。 |
| 79.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80.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1.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可以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
书届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
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可以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
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
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 |
| 82.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83.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比例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
| 8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85.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86.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 |
| 87.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
的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88.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
|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89.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90.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1.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条款 |
| 92.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3.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
| |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 94.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
(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
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剩余股利。当公
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者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或者公司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
足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时,或者出现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95.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
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
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96.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
| | |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99.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0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102.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 103.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 104.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公告等一种或几
种方式进行。 | 删除原条款 |
| 105.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6.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10 30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其他
比例减少股份决议的情形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指定
10 30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股东会作出按照其他比
例减少股份决议的情形除外。 |
| 107.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9. | 新增 |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10.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1.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12.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13.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
| |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4.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