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00273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52:08 中财网
原标题:燕塘乳业:《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结合监管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要求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董事产生的方式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或变更。第六条董事产生的方式为: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 更;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或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依据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提名人应向董事会说明其提名第七条提名人应向董事会说明其提名
意图,并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 知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意图,并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 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十二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违反 上述规定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违反上述规定的忠实义 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第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第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之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然有 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之内,或其任期届 满后的3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删除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不得在公司兼 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 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本规则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依法履行独立 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不得在公司兼 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 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
  
  
  
  
  
  
新增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依法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新增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新增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 事。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 含本数)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人选;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删除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公 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专门委员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 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设立其他专门 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由董 事会秘书兼任。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可以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 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纪要的起草、会议文件的保管存档 等工作,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规则及 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行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 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 作出决定。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主 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 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 事项。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 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研究讨 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新增(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 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 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 (七)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1、综合授信业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十(含8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借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 (七)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1、综合授信业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十(含8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借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含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含 6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八)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况下,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的 决定权。 1、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为: (1)董事会有权就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在决策时应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债务担保。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 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 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并提 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 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 以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 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写出可 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 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6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上述授信、借款,如需公司资产用于任 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 该担保事项应当同步提交董事会审核。 (八)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况下,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的 决定权。 1、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包括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 序为: (1)被担保单位向公司提交申请,公 司财务中心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就申 请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事项的合法性、 担保方案及担保贷款的用途、风险等事 项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担保财产或权利等进行全面 评估,并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书面意 见,报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后,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2)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有权就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做出决策,审议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 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甲乙双 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 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 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 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 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 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 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 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出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 准;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组织实施;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 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 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甲乙双 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 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担保台账, 定期对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进行跟踪 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 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 方面的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 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报告。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可在其授权范围内 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 度或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审 批权限和对外签约权限。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 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可在其授权范围内 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 度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 审批权限和对外签约权限。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 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 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 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三十八条单独或合并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单独或合并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 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 案,应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 秘书负责收集。第四十四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的 事项,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应提交书面申 请,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 收集并初步形成董事会会议提案,经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长审核提案 时,可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 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 草、会议文件的保管存档等工作。 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提供充分的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 信息、数据和资料。删除
  
  
  
  
  
  
  
  
  
  
第四十三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新增第四十七条公司向全体董事发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时,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材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 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 据和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给予采 纳,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 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3 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 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 知发出后,如需取消会议,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发出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并交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所作的书面决议须由参会董事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优先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并交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同意,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所作 的书面决议须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董
  
  
  
  
  
  
  
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 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 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第五十三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 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第五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 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 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 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 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 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 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第五十六条除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外,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 非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
  
  
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五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董 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关联董事及关联关系的认定由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予以确定。第五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关联董事及关联关系的认定由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予以确定。
  
  
  
  
  
  
  
  
  
  
  
  
  
  
  
第五十五条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 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 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 权。第五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认定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 视为自动失去董事资格,在股东会撤换 之前,不具有董事会的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第六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董事的表决票,在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 票,否则,视为该提案未获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第六十一条除本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否则,视为该提 案未获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书面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书面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管。
  
  
  
10年以上。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 上。
第七十一条在本规则中,“以上”、 “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七十五条在本规则中,“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至 少”都含本数,“过”“不足”、“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上表中加粗部分文字为变化内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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