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要求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经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
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垦函字
[2010]239号)批复同意,广东燕塘乳
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公司于
2010年12月21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000000065176。 |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广东燕塘
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粤垦函字[2010]239号)
批复同意,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公司于2010年12月21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44000000006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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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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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
| 新增 |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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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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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视同高级管理人
员,其管理按党组织及工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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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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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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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广东省燕塘投
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
司、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广东中
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招
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长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远轻工有
限公司、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
云、刘世坤、张汉明、余保宁、吴树荣、
张宝堂、艾华、李春锋。公司系由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2010年7月前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
股份,共持有公司11,800万股股份。
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
如下:…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广东省燕塘投
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
司、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广东中
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招
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长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远轻工有
限公司、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
云、刘世坤、张汉明、余保宁、吴树荣、
张宝堂、艾华、李春锋。公司系由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2010年7月前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
股份,共持有公司11,800万股股份,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0元。各发起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735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735
万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73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5,735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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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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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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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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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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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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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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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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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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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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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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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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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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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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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
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
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
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
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
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
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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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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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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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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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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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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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
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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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
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
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
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
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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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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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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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经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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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
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
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
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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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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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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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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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
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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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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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本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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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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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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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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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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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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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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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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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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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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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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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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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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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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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或确需变更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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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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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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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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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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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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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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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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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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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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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该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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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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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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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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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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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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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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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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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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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九)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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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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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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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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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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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独
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应当分别选
举),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
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
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或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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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如果股东在选票上填写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选票无效。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如中选的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
定当选;如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
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产生或变更;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
更;
(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依据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
图。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
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
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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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
责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
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
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
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
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
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与应选董事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
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
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
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如果股东在选
票上填写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
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如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中选候选人
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
缺名额另行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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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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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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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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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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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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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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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义务。 |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提名提案获得通过、股东大会主
持人宣布其当选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提名提案获
得通过、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后立
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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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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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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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无法确保能履
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
务。 |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无法确保能履
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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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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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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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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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除
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除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在新任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一)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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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
年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
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之内,或其任期
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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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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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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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等内容。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补偿
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
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 第一百〇九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
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
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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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不得在公
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
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
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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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独立
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
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
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
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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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受股东
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
人财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
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代表公司。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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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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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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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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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
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
董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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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
(七)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1、综合授信业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十(含8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借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含
6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八)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情况下,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的决定
权。
1、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为:
(1)董事会有权就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
(七)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1、综合授信业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十(含8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借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含
6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上述授信、借款,如需公司资产用于任
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
该担保事项应当同步提交董事会审核。
(八)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况下,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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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在决策时应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债务担保。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
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
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并提
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
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
以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
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写出可
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
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
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
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甲乙双
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
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
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
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
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
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 | 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的决定
权。
1、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包括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
序为:
(1)被担保单位向公司提交申请,公
司财务中心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就申
请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事项的合法性、
担保方案及担保贷款的用途、风险等事
项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担保财产或权利等进行全面
评估,并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书面意
见,报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后,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2)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有权就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做出决策,审议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出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
准;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组织实施;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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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
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3、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九)董事会可在其授权范围内通过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或
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审批权
限和对外签约权限。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获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事
会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相
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 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
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甲乙双
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
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担保台账,
定期对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进行跟踪
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
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
方面的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
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报告。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3、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九)董事会可在其授权范围内通过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或
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审批权
限。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获股
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事会
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相关
合同及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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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不含本数)选举产生。 | 删除,合并至修订后的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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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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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独或合并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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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
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提前10日(不含会议当日)将盖有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定期会议通知,送
达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等应出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按上
述规定提前5日书面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召
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提前10日(不含会议当日)将盖有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的定期会议通知,送达
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应出
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按上述规定
提前5日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
| | |
|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
| |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
| |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
| |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
| |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 |
| |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可以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原《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拆分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 原《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拆分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原《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拆分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
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
总经理工作。 |
| | |
| 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也称总裁,副总经理也称副
总裁。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也称总裁,副总经理也称副
总裁。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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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依法根据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
合法授权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
| | |
| | |
| | |
|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可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一步规
定总经理的具体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职权及实施
办法,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任职时的
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
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
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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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
| | |
| | |
|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
| | |
|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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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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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后,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明确发表
同意意见,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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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
| | |
| | |
|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
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
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
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现金、股票股利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5%,如现金充裕,公
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配比例。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
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
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
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现金、股票股利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5%,如现金充裕,公
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配比例。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
| | |
|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
|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
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
小股东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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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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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可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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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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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
| |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
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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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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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
形式之一发出:
(一)直接送达;
(二)以专人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送达;
(四)以邮件方式送达;
(五)以传真方式送达;
(六)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七)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八)以短信方式送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规章制度、签订的文件规定的其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之一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送达;
(三)以邮件方式送达;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五)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六)以短信/微信方式送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签订的文件规定的
其他通知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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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通知送达方式。
以上通知送达方式中,采取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的,为书面送达。
直接送达、专人送达一般以书面形式送
达。 | 以上通知送达方式中,采取邮件、电子
邮件、公告方式的,为书面送达。专人
送达一般以书面形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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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应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
定的通知送达方式中的书面方式(含电
子邮件,不含短信方式)送达。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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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
通知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
通知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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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
通知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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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
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
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
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
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
传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
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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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
| |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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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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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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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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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
| |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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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
| | |
| | |
| | |
|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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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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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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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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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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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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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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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除特别注明外,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不足”、“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本数,“过”“不足”、“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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