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世茂能源(605028):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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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52: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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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世茂能源:宁波 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5028 公司简称: 世茂能源宁波 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公司负责人李立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爱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爱华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为: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3,165,834.97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合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28,242,517.28元。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公司2025年半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48,00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75.99%,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该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
十、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其他披露事项”之“(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十一、其他
□适用√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4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7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19
第五节 重要事项................................................................................................................................ 21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35
第七节 债券相关情况........................................................................................................................37
第八节 财务报告................................................................................................................................ 39
|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 | 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 | 经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常用词语释义 | | | | 世茂能源、公司、本公司、本
企业 | 指 |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姚北热电 | 指 | 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 | | 控股股东、世茂投资 | 指 | 宁波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世茂铜业 | 指 | 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实际控制人 | 指 | 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 | | 甬羿光伏 | 指 | 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余姚环卫 | 指 | 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原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报告期初 | 指 | 2025年1月1日 | | 上年期末 | 指 | 2024年12月31日 | | 报告期内 | 指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信息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世茂能源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NingboShimaoEnergyCo.,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SHIMAOENERGY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李立峰 |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董事会秘书 | | 姓名 | 吴建刚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 | | 电话 | 0574-62087887 | | 传真 | 0574-62102909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三、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 公司注册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 |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无 | | 公司办公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 |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15475 | | 公司网址 | http://www.shimaoenergy.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四、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 |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五、公司股票简况
|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世茂能源 | 605028 | 无 |
六、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不适用
七、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157,060,125.70 | 184,847,059.39 | -15.03 | | 利润总额 | 71,482,641.05 | 78,236,349.88 | -8.6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3,165,834.97 | 67,655,771.38 | -6.6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50,333,655.67 | 74,444,386.42 | -32.3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8,297,362.13 | 102,656,676.23 | -23.73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310,445,304.23 | 1,375,279,469.26 | -4.71 | | 总资产 | 1,472,234,702.75 | 1,570,542,003.81 | -6.26 |
(二)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9 | 0.42 | -7.1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9 | 0.42 | -7.1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31 | 0.47 | -34.04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80 | 5.20 | 减少0.40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3.82 | 5.72 | 减少1.90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扣非后净利润下降主要系受周边供热用户需求下降,蒸汽销售量有所下降,受煤热价格联动影响,蒸汽销售价格同比也有所下降,同时固定资产折旧同比也有大幅增加,导致扣非净利润下降。
八、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九、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冲销部分 | -238,131.16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
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
补助除外 | 350,500.00 | 当年政府奖励补贴
350,500元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
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
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15,172,152.12 | 理财投资收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
项资产损失 | |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
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
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 | | |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
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 | |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
支付费用 | | | |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
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
益 |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49,269.96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61,659.94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264,731.64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 | 合计 | 12,832,179.30 |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涉及金额 | 原因 | | 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
税收入 | 4,579,931.25 | 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电力、热力产品享受增
值税10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公司垃圾处理处
置技术服务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在过去、现在及可预见的将来将持续实
施。 |
十、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选择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适用√不适用
十一、其他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及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下的“热电联产”(分类编码:D4412)。
(一)能源电力相关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
报告期内,能源电力行业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双碳”战略,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以能源安全保障为首要任务,加快构建多元能源供给体系,推动重塑能源供需格局,推进形成消费侧转型合力,加快发展能源新质生产力。
在国家加快推进落实“双碳”目标的背景下,面对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电力市场体系设计的方向应进一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需要,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 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加强 新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2025年2月,国家能源局《2025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装机目标:全国发电总装机达到36亿千瓦以上,新增 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2亿千瓦以上,发电量达到10.6万亿千瓦时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60%左右,跨省跨区输电能力持续提升。
(二)热电联产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提出了“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中长期目标,在全球都在推动绿色低碳经济的氛围下,能源的合理利用被多次写入国家相关政策当中。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但受可再生能源电力随机性、波动性影响,煤电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能源安全兜底保障作用。根据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在落实气源等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采用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等方式及地热、光热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使用。因此,在未来的能源格局中,热电联产将继续发挥其高效和环保的优势,为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贡献力量。
(三)垃圾焚烧处理行业情况及发展趋向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量保持较快增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体来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以焚烧处理为主,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垃圾焚烧相关的内容,2024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新增二噁英季度在线监测,重点区域试点月度监测,烟气中二噁英类排放限值收紧至0.05ngTEQ/m3;飞灰处置方面,“飞灰资源化利用率≥30%”为鼓励性条款;强制要求焚烧厂周边有稳定热用户时,必须采用热电联供模式等内容。2024年12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出了5方面重点治理任务,包括:严格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准入、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协同开展减污降碳、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2025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量,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飞灰零填埋。政府在垃圾焚烧行业治理上,从多维度发力,力求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行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新政策体现出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在资源利用方面,政策鼓励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循环发展,引领垃圾焚烧行业朝着绿色、低碳、高质量方向发展,推动垃圾焚烧行业走上一条绿色、高效、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四)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及趋势
我国在全球双碳和能源转型的背景下,践行“双碳”战略,可再生能源保持高速度发展、高比例利用、高质量消纳的良好态势,为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转型、扩大有效投资、增加外贸出口、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国家统筹能源安全供应和绿色低碳发展,全力增加清洁电力供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新成效。
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202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推动园区积极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健全园区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今年以来,再生能源发展再上新台阶,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持续实现新突破。可再生能源继续保持新增装机的主体地位,接近全国总装机的六成。2025年上半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2.68亿千瓦,同比增长99.3%,约占新增装机的91.5%。其中,水电新增393万千瓦,风电新增5139万千瓦, 太阳能发电新增2.12亿千瓦,生物质发电新增71万千瓦。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21.59亿千瓦,同比增长30.6%,约占我国总装机的59.2%,其中,水电装机4.4亿千瓦,风电装机5.73亿千瓦, 太阳能发电装机11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0.47亿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再上新台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接近全国总发电量的四成,超过同期第三产业用电量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之和。风电、光伏新增发电量超过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今年上半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1799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5.6%,约占全部发电量的39.7%,超过同期第三产业用电量(9164亿千瓦时)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7093亿千瓦时)之和;其中,风电、 太阳能发电量合计达1147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4%,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占比达到23.7%,较去年同期提高4.4个百分点。风电、光伏合计发电量较去年同期增加2470亿千瓦时,超出全社会用电量增量。
(上述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官网)
(五)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业绩驱动因素情况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世茂能源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主要产品是蒸汽和电力,为客户提供工业用蒸汽并发电上网。 世茂能源以“提供清洁、高效、稳定、可靠的综合能源服务”为宗旨,通过焚烧处置将垃圾转变为清洁能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公司采取“以销定热、以热定电”的经营模式,在优先保证园区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锅炉产汽量及汽轮机配置,蒸汽进入汽轮机推动其进行发电并排出蒸汽用于供热。公司的供热价格采取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规定。
公司是余姚地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中心,余姚各街道、乡镇的生活垃圾除厨余垃圾中进行生化或堆肥处理的部分、可回收垃圾中进行资源再利用的部分及有害垃圾外,均由公司负责焚烧处理;同时,公司不断扩展公司的固废处理经营业务范围,积极开拓固废收集与处理;因此公司作为余姚地区唯一的垃圾焚烧处理中心和主要固废处理中心,区域独占地位具有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董事会及经营层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园区地域及技术优势,积极稳妥推进技术改造项目,提高环保质量要求;提高生产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模式,着力实现降本增效,为周边园区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热源,在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加快高质量构建区域内能源供给体系;积极开展投资者回报活动,提升资本市场信心;生产安全环保平稳可控,各项工作平衡有序推进,得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706.01万元,同比下降15.03%,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2,849.04万元,同比下降17.32%,归属母公司净利润6,316.58万元,同比下降6.64%;扣非后净利润5,033.37万元,同比下降32.39%,半年度末总资产规模147,223.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31,044.53万元、分别比上年度末下降6.26%、4.71%;基本每股收益0.39元,同比下降7.14%。报告期内扣非后净利润下降主要系受周边供热用户需求下降,蒸汽销售量有所下降,受煤热价格联动影响,蒸汽销售价格同比也有所下降,同时固定资产折旧同比也有大幅增加,导致扣非净利润下降。公司上半年主要经营工作情况如下:
1、严抓安全责任落实,夯实防范根基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2025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下,继续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设备、重点管线、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成果显著。公司积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和“2025年防汛应急演练”,通过模拟真实的危险场景,让员工在实践中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此外,公司注重安全培训的全覆盖,对工程项目进场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组织公司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安全生产线下培训,不断更新安全管理理念和专业知识,提升安全管理团队的整体素养。这些举措共同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筑牢了安全防火墙,夯实了安全防范根基,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安全事故及环保处罚事件发生,为企业的稳健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
2、细化管理降本增效,提高运营效益
在生产运行方面,公司始终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置于重要位置,通过持续优化精细化管理模式,着力实现降本增效,切实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业绩。一是提升内部管控能力,强化合规管理,生产运行部优化了燃烧调整,包括加强垃圾仓发酵管理,提升垃圾燃料的热值稳定性,通过考核激励加强了生产整体的操作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范和考核标准,使生产运行更加规范、高效、稳定;二是提高现场综合调度生产工况能力,保障优先垃圾炉运营,合理调度安排垃圾炉与煤炉的产汽量及汽轮机配置,提升垃圾炉运行周期效率,提高生产效益;三是在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下,加强了运行维保管理要求,不断提升环保辅材的效果,减少了辅料的消耗,增加了设备的稳定性,进而达到降本增效。
3、强化技改创新驱动,提升环保质量
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科技创新项目研究,参加行业协会交流活动,推动技改实施,通过对设备设施进行改造,降低运行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全厂能源利用效率提升。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聚焦设备性能提升,实施了一系列关键举措,为企业高效运营注入新活力。通过优化6号炉的热力性能,提升其能源利用效率与生产能力,有效提升了蒸汽蒸发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燃料消耗,为企业节约了生产成本;通过对5号炉的除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提升了5号炉的运行效率、降低人工操作强度并优化了烟道清洁效果;完成了3号汽轮机冷凝器技术改造工作,使蒸汽与冷却水能够更充分地接触,从而提高热交换效率;“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项目”生产线正在调试中;采用新型高硬度耐磨焊丝,有效减少配件采购费用。这些举措的实施,从设备性能、生产流程、环保处理到成本控制,多维度提升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4、持续提升治理水平,传递公司价值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在制度建设上,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公司制订了《舆情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在信息披露与股东回报方面也有积极行动。积极组织的“ 世茂能源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增进了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公司顺利完成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工作。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股东投资回报的切实体现,也彰显了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发展态势,增强了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1、区位优势
公司位于余姚市滨海新城,作为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向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提供集中供热。中意宁波生态园是浙江省唯一、全国仅有的8个国际合作生态产业园之一。
园区总规划面积40平方公里,以企业为核心,多家企业入选浙江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和宁波市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吉利整车制造等一批旗舰型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投产。作为前湾新区西部新兴产业区的主体,中意宁波生态园布局“4+1”产业,“4”即新材料及 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命健康、 高端装备四大产业基地;“1”为中意启迪科技城。中意启迪科技城由清华旗下启迪控股与中意宁波生态园共同打造,总规划面积约1500亩,是浙江省内首个 创业创新基地。紧随着中意宁波生态园的快速发展,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先发优势
公司于2009年完成一期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并开始扩建二期垃圾焚烧项目,于2011年完成建设投产,成为国内较早进入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领域的企业之一。公司垃圾焚烧项目投产后,余姚各街道、乡镇的生活垃圾除厨余垃圾中进行生化或堆肥处理的部分、可回收垃圾中进行资源再利用的部分及有害垃圾外,均由公司负责焚烧处理。一般情况下,一旦在一个县市区已经建立了垃圾焚烧项目,后续其他企业将难以进入该地区。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原因:(1)一个地区的生活垃圾数量虽然每年有所增加,但基本稳定,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建设规模往往与该地区的生活垃圾数量相匹配;(2)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属于邻避项目,一旦当地已有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新项目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在余姚地区具备固废处理的先发优势,也为公司发展成为余姚地区的静脉产业园创造了优良条件。
3、管理优势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长期服务于公司,在十余年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垃圾焚烧、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系统化技术标准和运营模式。公司获得“垃圾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A级”,并多次被评为“环保良好企业”。公司已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构建5S现场管理体系,并建立了完善、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且严格地运用在企业运行的各个方面,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目前,公司已上线管控一体化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生产经营的全程数字化管理。
4、技术优势
坚持以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为主导,建立了成熟的技术研发体系,并培养了行业内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垃圾焚烧、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系统化技术标准和运营模式。公司持有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调整现有垃圾处理技术、燃煤热电联产技术等,以提高供电供汽运作效率,并在环保和节能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优势。作为国内较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领域的企业之一,在行业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及具备较为完备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宁波市四星级绿色工厂,创新型 中小企业,认定浙江省世茂清洁热电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称号。公司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积极与同行业公司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本公司的生产技术水平,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分析
1、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157,060,125.70 | 184,847,059.39 | -15.03 | | 营业成本 | 73,258,949.31 | 74,736,227.57 | -1.98 | | 销售费用 | 283,092.47 | 344,760.34 | -17.89 | | 管理费用 | 26,294,188.63 | 23,609,601.07 | 11.37 | | 财务费用 | -363,223.24 | -3,214,948.31 | 88.70 | | 研发费用 | 5,701,343.28 | 7,008,251.78 | -18.6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8,297,362.13 | 102,656,676.23 | -23.73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198,354.07 | -230,852,557.46 | 96.4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7,055,953.37 | -95,285,497.98 | -33.34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系报告期内供热量减少和价格下降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系银行存款减少导致存款利息收入减少所致;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系研发投入有所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系营业收入减少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系大额可转让存单到期及固定资产投资支付的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系增加股息红利发放所致。
2、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适用√不适用
(二)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不适用
1、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年期末变
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 货币资金 | 120,266,197.10 | 8.17 | 165,162,517.41 | 10.52 | -27.18 | 系派发2024
年度红利所 | | | | | | | | 致 | | 交易性金融资
产 | 277,840,519.75 | 18.87 | 273,553,049.21 | 17.42 | 1.57 | | | 应收款项 | 87,591,948.29 | 5.95 | 90,996,160.03 | 5.79 | -3.74 | | | 预付账款 | 2,185,881.81 | 0.15 | 1,276,811.63 | 0.08 | 71.2 | 系预付款项
的增加所致 | | 其他应收款 | 2,965,680.38 | 0.20 | 559,259.31 | 0.04 | 430.29 | 系证券投资
应收股利所
致 | | 存货 | 8,129,207.98 | 0.55 | 7,887,888.59 | 0.50 | 3.06 | | | 其他流动资产 | 80,226,797.82 | 5.45 | 130,344,193.28 | 8.30 | -38.45 | 系大额存单
到期所致 | | 长期股权投资 | 20,205,472.26 | 1.37 | 19,194,420.32 | 1.22 | 5.27 | | | 固定资产 | 751,042,800.75 | 51.01 | 744,138,937.16 | 47.38 | 0.93 | | | 在建工程 | 74,347,381.08 | 5.05 | 49,687,951.95 | 3.16 | 49.63 | 项目增加投
资所致 | | 使用权资产 | 599,139.92 | 0.04 | 1,198,279.82 | 0.08 | -50.00 | 系摊销所致 | | 无形资产 | 38,120,337.91 | 2.59 | 38,739,827.95 | 2.47 | -1.60 | | | 长期待摊费用 | 518,400.63 | 0.04 | 659,782.65 | 0.04 | -21.43 | 系摊销所致 | | 其他非流动资
产 | 8,194,937.07 | 0.56 | 47,142,924.50 | 3.00 | -82.62 | 系资产转入
在建工程所
致 | | 应付票据 | 29,702,125.00 | 2.02 | 16,791,500.00 | 1.07 | 76.89 | 系新增应付
票据所致 | | 应付账款 | 57,386,432.50 | 3.90 | 91,419,882.25 | 5.82 | -37.23 | 系投资项目
结项支付尾
款所致 | | 合同负债 | 116,329.45 | 0.01 | 99,244.74 | 0.01 | 17.21 | | | 应付职工薪酬 | 3,610,502.58 | 0.25 | 6,384,310.47 | 0.41 | -43.45 | 系支付上年
度奖金所致 | | 应交税费 | 7,337,719.80 | 0.50 | 10,565,073.12 | 0.67 | -30.55 | 系税费减少
所致 | | 其他应付款 | 2,234,174.25 | 0.15 | 1,593,646.96 | 0.10 | 40.19 | 系代扣股东
红利个税 | |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 599,139.92 | 0.04 | 1,198,279.82 | 0.08 | -50.00 | 系使用资产
的摊销 | | 递延收益 | 27,843,230.01 | 1.89 | 30,347,675.01 | 1.93 | -8.25 | | | 递延所得税负
债 | 16,338,026.44 | 1.11 | 18,883,003.26 | 1.20 | -13.48 | | | 其他非流动负
债 | 16,621,718.57 | 1.13 | 17,979,918.92 | 1.14 | -7.55 | |
其他说明
无
2、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不适用
3、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 货币资金 | 29,702,125.00 | 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9,702,125元。 | | 合计 | 29,702,125.00 | |
4、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资产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
累计公允价
值变动 | 本期计提的
减值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售/赎回
金额 | 其他变动 | 期末数 | | 股票 | 183,553,049.21 | 1,702,403.23 | | | 193,674,406.94 | 185,146,258.40 | 9,056,918.77 | 202,840,519.75 | | 银行理财产
品 | 90,000,000.00 | | | | 210,000,000.00 | 225,000,000.00 | | 75,000,000.00 | | 合计 | 273,553,049.21 | 1,702,403.23 | | | 403,674,406.94 | 410,146,258.40 | 9,056,918.77 | 277,840,519.75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证
券
品
种 | 证券代
码 | 证券简
称 | 最初投资成本 | 资金
来源 | 期初账面价值 | 本期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 计入
权益
的累
计公
允价
值变
动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售金额 | 本期投资损益 | 期末账面价值 | 会
计
核
算
科
目 | | 股
票 | 603081 | 大丰实
业 | 67,807,608.00 | 自有
资金 | 49,635,250.00 | 562,589.00 | | 40,028,128.00 | 50,702,684.13 | 2,999,317.13 | 42,522,600.00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 | 002034 | 旺能环
境 | 73,263,576.40 | 自有
资金 | 59,155,626.00 | 2,688,305.52 | | 10,977,227.00 | 36,697,256.86 | 6,261,588.89 | 41,387,350.00 | | | | 301193 | 家联科
技 | 36,042,578.56 | 自有
资金 | 34,637,573.61 | -4,228,269.90 | | 31,322,828.60 | 757,980.12 | 30,664.81 | 61,004,817.01 | | | | 0257 | 光大环
境 | 32,699,701.12 | 自有
资金 | 14,421,598.00 | 2,136,447.19 | | 55,434,194.54 | 21,061,626.64 | 1,614,293.26 | 51,213,552.74 | | | | 600605 | 汇通能
源 | | 自有
资金 | | 1,065,230.60 | | 24,542,278.80 | 18,744,093.47 | -67,784.33 | 6,712,200.00 | | | | 510300 | 300ETF | 32,401,955.10 | 自有
资金 | 20,110,000.00 | -575,000.00 | | | 20,118,385.50 | 583,385.50 | - | | | | 159915 | 创业板 | 6,466,284.20 | 自有
资金 | 5,593,001.60 | 53,100.80 | | 106,750.00 | 5,800,418.98 | 47,566.58 | -0.00 | | | 国
债 | | | | 自有
资金 | | | | 31,263,000.00 | 31,263,812.70 | 812.70 | 0.00 | | | 合
计 | / | / | 248,681,703.38 | / | 183,553,049.21 | 1,702,403.21 | | 193,674,406.94 | 185,146,258.40 | 11,469,844.54 | 202,840,519.75 | / |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25年4月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不
超过3亿元进行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五)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不适用
(六)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参股子公司 | 主要业务 | 注册资本 | 公司持股比例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甬羿光伏 | 光伏发电 | 8,250.00 | 20% | 31,772.32 | 10,148.81 | 2,559.03 | 505.53 |
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七)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不适用
1、安全生产风险
热电联产企业安全生产体现在设备连续、安全、可靠的运行。如果因自然灾害及运行、维护不当发生事故,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供热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热水锅炉运行时的风险,高温热水锅炉在密闭状态下运行,如果出现违章操作、安全附件失灵等特殊情况,当压力超过设备承受压力时,可能会造成事故。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一直是公司日常运行的工作重点,公司认真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司各部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了追责制度,建立了全员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并且通过了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采用具有高安全标准的设备,并对锅炉压力、温度、管道设施压力等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危险源建立了巡视排查制度,同时对锅炉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出现重大供热安全责任事故,未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处罚。尽管公司在供热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但一旦出现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仍然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从而对公司运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2、环保要求提高的风险
热电联产企业作为能源生产与消耗的重要主体,其排放物对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辅料消耗将不断增加。环保设备的运行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导致能源成本上升。这些运营成本的增加,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未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将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降低企业盈利能力。另外,需要对现有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以适应环保要求的提高。
垃圾焚烧热电联产企业一旦无法满足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就极有可能面临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防止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3、垃圾原料供应量增加量不及预期的风险
生活垃圾是公司主要生产原材料之一,生活垃圾的供应量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处理的生活垃圾由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运送至公司,其供应量主要受到余姚地区的垃圾收运体系和人口数量及生活习惯的影响。现阶段,公司是余姚地区唯一的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生活垃圾供应量稳定增长,但不能排除随着垃圾分类政策的推行、余姚地区居民人口数量或生活习惯的变化,导致生活垃圾供应量增加量不及预期甚至下降,使得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影响经营业绩。公司将根据环保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积极开拓固废来源,努力满足垃圾炉的生产经营要求。
4、项目投产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炉扩建项目”已整体投入运行,“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也建设完成。上述项目可行性虽经过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讨论及审议通过,但项目投资是基于以前的市场环境及对未来市场需求趋势的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还要受未来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公司的投资项目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盈亏平衡点的收益,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变动情形 | | 郝玉贵 | 独立董事 | 离任 | | 沃健 | 独立董事 | 选举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沃健先生、吴引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沃健先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吴引引女士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9月9日到期。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是否分配或转增 | 是 | | 每10股送红股数(股) | 0.00 | |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3.00 | | 每10股转增数(股) | 0.00 |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 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48,000,000.00元
(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
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适用√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不适用
四、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境信息情况√适用□不适用
|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中的企
业数量(个) |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查询索引 | | 1 |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https://mlzj.sthjt.zj.gov.cn/eps/index/enterprise-search |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向余姚市慈善总会小曹娥分会捐赠了3万元。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
诺
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
时间 | 是
否
有
履
行
期
限 | 承诺
期限 | 是
否
及
时
严
格
履
行 | 如未
能及
时履
行应
说明
未完
成履
行的
具体
原因 | 如未
能及
时履
行应
说明
下一
步计
划 | | 与首
次公
开发
行相
关的
承诺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立
峰、郑建红、
李象高、周
巧娟、李春
华、李思铭、
公司控股股
东世茂投资 | 1、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
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
织,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竞争主体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3、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
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 | IPO
时 | 是 | 承诺
方作
为发
行人
实际
控制
人或
控股
股东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 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
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有权随时要求本承诺方
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本承诺方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
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4、本承诺方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
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承诺方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
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方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
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承诺方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承诺函在本承诺方作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或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期间
内持
续有
效 | | | |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 |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
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
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由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
履行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并
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本人承诺不 | IPO
时 | 是 | 承诺
方作
为发
行人
董监
高期
间内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 利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地位,损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 | | 持续
有效 | | |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立
峰、郑建红、
李象高、周
巧娟、李春
华、李思铭 |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
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能够通过市场与
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人近亲属及
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
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2、对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
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
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
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
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
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
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利
益的,发行人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 IPO
时 | 是 | 承诺
方作
为发
行人
实际
控制
人期
间持
续有
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公司控股股
东世茂投
资、股东世
茂铜业 |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对于发行人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
立第三方进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发行人拆借、
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2、对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
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
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
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
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
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
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
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利
益的,发行人的损失由本企业承担。 | IPO
时 | 是 | 承诺
方在
本企
业构
成发
行人
关联
方期
间持
续有
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解
决
关 |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IPO
时 | 是 | 承诺
方作
为发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联
交
易 | | 2、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
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和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地位,损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利益。” | | | 行人
董监
高期
间内
持续
有效 | | | | | | 股
份
限
售 | 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立
峰、郑建红、
李象高、周
巧娟、李春
华、李思铭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 IPO
时 | 是 | 上市
之日
起36
个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股
份 | 控股股东世
茂投资、股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IPO
时 | 是 | 上市
之日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限
售 | 东世茂铜业 | 2、如果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 | 起36
个月 | | | | | | 其
他 | 世茂能源 | 世茂能源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
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数作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其
他 | 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立
峰、郑建红、
李象高、周
巧娟、李春 | 世茂能源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世茂能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
本承诺方将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同时,本承诺方将积极促成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华、李思铭、
控股股东世
茂投 | 世茂能源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 | | | | | | | 其
他 |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世茂能源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其
他 | 李春华、李
思铭、世茂
投资 | 未来持续看好世茂能源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在锁定期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存在减持部分公司股票的可能性,如减持,其
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及其之一致
行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及其之一致行
动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且其及其之一致行动
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世茂能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有送股、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 IPO
时 | 是 | 公司
股票
锁定
期满
后24
个月
内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
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其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4)其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
世茂能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但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且,如其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其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其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世茂能源股票的,其违规减持所
得归世茂能源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世茂能源,则世茂能源有权以应
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 | | | | | | | | 其
他 | 世茂铜业 | 未来持续看好世茂能源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在锁定期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存在减持部分公司股票的可能性,如减持,其 | IPO
时 | 是 | 公司
股票
锁定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 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及其一致行
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票数
量总数的25%;且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
世茂能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有送股、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
形的,则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
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其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4)其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
世茂能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但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且,如其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 | 期满
后24
个月
内 | | | | | | | | (5)其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其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世茂能源股票的,其违规减持所
得归世茂能源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世茂能源,则世茂能源有权以应
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 | | | | | | | | 其
他 | 世茂能源 | (1)如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向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消除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偿措施(承诺)或替
代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导致原承诺无法履行),并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自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事实发生日起,至相关补偿措施(承
诺)或替代承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止,公司暂缓发放董事会全体成员在
上述期间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2)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自相关
承诺未被履行的事实发生日起,至相关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诺履行后止,公
司暂缓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放其在上述期间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3)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自
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事实发生日起,至相关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诺履行后止,
公司暂缓向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在上述期间获得的现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 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4)公司上市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以同意继续履行
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发上市过程中所作仍然有效的相关承诺作为新增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 | | | | | | | | 其
他 | 李立峰、郑
建红、李象
高、周巧娟、
李春华、李
思铭、世茂
投资 | (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未履
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
规冲突,导致原承诺无法履行),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
(2)自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事实发生日起,至相关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
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止,同意公司暂缓发放其在上述期间获得的现
金分红(如有)/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并代为保管,作为其履行承诺的保证。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其
他 |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 | (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 | |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公司提出消
除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与
法律法规冲突,导致原承诺无法履行),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
(2)自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事实发生日起,至相关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
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止,同意公司暂缓发放其在上述期间获得的现
金分红(如有)和薪酬并代为保管,作为其履行承诺的保证。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 | | | | | | | 其
他 | 李立峰、郑
建红、李象
高、周巧娟、
李春华、李
思铭、世茂
投资 | 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被相关人员或有
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进行处罚的,本企业/本人
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
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IPO
时 | 否 | 长期
有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 其他 | 其
他 | 世茂能源 | 自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告之日至少6个月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 | 重大
资产
重组 | 是 | 6个
月 | 是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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