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301300):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12:08 中财网

原标题:远翔新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6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
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事
项已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归属股票数量34.80万股,并于2025年7
月11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总股本由6,454.00
万股增加至6,488.8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454.00万元增加至
人民币6,488.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的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 号)。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54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88.80万元。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454万股,每股面值 1元,均为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为4,81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份1,605万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6,488.80万 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其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条款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删除条款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新增章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需经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需说明理由并 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条款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亦应参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亦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 不影响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 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 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公 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 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亦应参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 应通知关联股东;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 影响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 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
  
  
  
  
  
  
  
  
  
  
  
  
  
  
  
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 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每位 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或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 等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 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 事或监事进行选举。第八十七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 超过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 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 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 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 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离职。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 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
 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职工代 表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3日将董事长签署或盖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 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新增章节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章节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 一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七条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 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副总经理人选由总经理提名并 由董事会批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 常经营事务,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事 务,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总经 理(副总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 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 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 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 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 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 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 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职 责;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 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尚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辞职自其完成工作 移交且披露相关公告时生效。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全章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稳定回报,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删除条款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 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 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 例(如有)等。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 票股利分配政策,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 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 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 票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在满足分红条 件,且不存在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遵照以下要求: …… (五)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 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 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 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 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进 行年度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如符合分 红的条件,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具备以下条件:公司在弥补 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 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 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 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 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 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 红前支付给公司。 (七)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八)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 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 3、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邮箱、网络平台、 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7、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8、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 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十)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余情况、资金情况等提出、拟 订;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十一)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十二)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 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 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 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 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 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 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将中 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 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9、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适当时间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新增章节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送 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四)以电话、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 短信方式送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 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进行。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 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进行。删除条款
  
  
  
  
新增章节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中的一份 或多份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全章删除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等九十六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报纸,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 指定报纸。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 在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 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与修订。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 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亦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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