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12:12 中财网
原标题:格力博: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声 明 .................................................................... 4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 5 二、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 7 三、本次预留授予情况 ..................................................... 8 四、结论性意见 .......................................................... 10 五、备查信息 ............................................................ 11

释 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格力博、公司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件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等待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尚未 成就的期间
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持有的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行权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 票期权可以行权的期间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报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而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徐翔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 2024年 8月 30日至 2024年 9月 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4年 9月 1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7、2024年 11月 7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5年 8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得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 8月 27日。

2、行权价格:12.25元/股。

3、授予数量:35.00万份。

4、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股普通股。

5、授予人数:23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数量 (份)占预留授 予总量的 比例占股本总 额 的比例
1NG CHEE BOON马来西亚核心员工40,00011.43%0.01%
2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 (22人)310,00088.57%0.06%  
合计350,000100.00%0.07%   
注 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7、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9、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相关工作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6号,格力博车事业部 电 话:0519-89805880
传 真:0519-89800520
联系人:徐友涛
本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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