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8月)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严重纷争诉讼,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境外或异地无法调回;(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供应链出现重大变动; (7)其它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6)其他可能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的信息类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与协同应对。 第七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制订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定期与相关岗位人员了解情况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度敏感,不断监测公司治理与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前述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须保持通信畅通,公司任何人员均可作为突发信息的报告人,应立即向各自负责人报告,各自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当天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会同应急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并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对外披露;如确定需要的,在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后,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一)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能多的、全面的掌握有关信息; (二)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确立突发事件处置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三)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将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突发事件处置方案予以公告; (四)根据需要公司将制订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向政府部门汇报,并取得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确定为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危机程度、影响范围,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特定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应当约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详细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大股东出现侵占公司、股东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的,积极协商制订相应的补偿或挽救措施; (3)对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的争议、诉讼、分歧,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4)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协助证券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5)对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认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积极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措施避免公司被暂停上市、退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针对重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民事赔偿,将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当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及时与公司研发部门沟通研究论证现有技术更新、可替代技术等、与人力资源部沟通优秀人才的引进或现有技术人才的薪酬、福利改善措施,研究激励政策,提升凝聚力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结合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制订应对措施,若涉及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的,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2)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管理层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3)因工商、税收、环保、产品质量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进行联系,确认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报刊、媒体、机构等发布虚假或误导的涉及公司的报道与文章,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积极商议解决措施;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需要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可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邀请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沟通,尽量减少不实信息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置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辖区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内部信息报告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相应物质奖励与精神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