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2:41:35 中财网
原标题:艾可蓝: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提名人的关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当提名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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