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1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4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61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1、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提交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验证股东出席、表决资格并领取《表决票》;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公司会务人员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持股凭证、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股东发言主题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表决方式、注意事项等事项可参见2025年8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7)。
六、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会议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私自拍照、录制视频、音频对外发布,造成信息泄露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最新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免去王晓明先生、黄晔先生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废止《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由7名增加至8名,新增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与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以及107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未成就。根据《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涉及的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73,9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7,690.0681万股变更为47,572.6781万股,注册资本将由47,690.0681万元变更为47,572.6781万元。
因公司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表述,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调整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其他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如下: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690.0681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572.6781万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
| | 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照总经理
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面值一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面值一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690.0681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572.6781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司股份。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前述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
| |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
|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2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 |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
|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
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
|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
|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可以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
名。
2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但以上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3、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可以
由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3%
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可以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
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但以上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二)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 |
| 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
简历及基本情况。
(三)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
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
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公告候选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
(四)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的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非职工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
东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非职
工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简历
及基本情况。
(三)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
选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的资
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
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名单提交
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并公告候选董
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
(四)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非职工
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非职工董
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人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
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2;
7、当排名最后的2名以上可当选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得
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
聘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或者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人数;
4、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董事(非职工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
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2;
7、当排名最后的2名以上可当选董事(非
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得票相同,且造
成当选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人数超过拟选聘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
的其他候选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 |
| 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2
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
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
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原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
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 | 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2名
以上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重
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若经股东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非职
工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
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非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非职
工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
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
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
(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仍然有效,
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非职工
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
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
| 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达到法定
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
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
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
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公司其余董事均为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
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
| |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其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离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
| 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
|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
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行
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行
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三)对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 |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1年,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及董事会批准后,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
额大小,均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按照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 (四)对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6个月。
(2)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
| | 过1年。
3、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
额大小,均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按照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1
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审
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电子通信或者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作出决议。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
| |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
| |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
| |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
| |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 |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2
少召开一次会议。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
|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本章程的
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或本章程的规
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
|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战略、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管理细则里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及现金股利政策如下: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
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或任意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
| 配利润的30%。
为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董事会觉
得必要时可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每
个年度的中期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中期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20,000万元。
...... | 润的30%。
为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董事会觉
得必要时可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每
个年度的中期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中期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
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的,自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自传
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
|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10%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 | 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10 30
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
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
|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
|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