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生态(605069):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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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13: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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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正和生态: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
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
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
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现有内部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的其它修订,详情请见附件。
主要涉及修订的制度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要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
| 0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0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0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0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05 |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 否 |
| 0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否 |
| 07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是 |
| 08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否 |
| 0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否 |
| 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否 |
| 1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否 |
| 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否 |
| 1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 1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否 |
| 15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 否 |
| 1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 是 |
| 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是 |
| 1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是 |
| 1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是 |
| 2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是 |
| 2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是 |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的制度中07、16、17、18、19、20、21号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
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
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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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
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
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
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
|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
| |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 |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
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
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八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
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
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
度。 |
| | 新增: |
| | 第十八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
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
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
员主持。 |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
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 |
|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 第二十八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
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
|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
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
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 |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
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
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
载的事项。
…… |
附件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3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
附件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至少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附件4: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 清偿;
……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附件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
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
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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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
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
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 |
|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附件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
收入低于1亿元;
…… |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 |
|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
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
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
|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监事会应
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
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
附件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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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5日内;
…… |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
| 人员在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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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
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
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监管。 |
| 第五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
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 第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
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
|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建立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建立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
| |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
……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
……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
时间超过1年;
……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
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
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必
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
| 后方可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
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
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 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
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
的变更,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第二十八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 |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
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
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
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 |
|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的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 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一并
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
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的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
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
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
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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