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及规范公司 预算及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 下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 生。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 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 主任(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 任。 第八条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 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有 义务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经董事会同 意,公司部门负责人可参加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纪委(党政督查办)等业务部 门负责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支持,包括提 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等,并对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 服务,包括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文件和记录的制作、以及 与公司有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联络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及股东 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 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 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 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 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 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 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 大异常情况;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各项 有利条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 级管理人员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 质询。委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依赖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外部顾问、审计师的忠实诚信。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 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材料进行审议, 并可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 论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至少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召 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四)符合召开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审议等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 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 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具体包括会议时 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日期等内容;同时, 应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一并送达。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 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 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 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 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 本规则,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使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规则适用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 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 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 主任(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 任。 第八条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第六章的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经验。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有 义务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经董事会同 意,公司部门负责人可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工作。 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等业务部门负责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支持,包括根据委员会要求起 草有关议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以及开展相关工 作等,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 服务,包括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文件和记录的制作、以及 与公司有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联络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 酬管理办法; (二)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并依据考 核评价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建议; (三)研究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并提出建议,包括公 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 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各项 有利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 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 质询。委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依赖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外部顾问、审计师的忠实诚信。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拟决议的以 上事项进行事先研究审议,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审议意见或提案,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决定,不得以董 事会名义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独立董事每年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报 告履职情况。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至少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应当及时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四)符合召开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审议等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 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 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具体包括会议 时间、地点、会期、议程、方式、通知发出日期等内容;同 时,应当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一并送达。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 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 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外 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并签订保密协议,与 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 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 本规则,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使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 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以及根据国 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 项的研究,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部 门及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选举和 罢免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 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 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主任(召 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第五章的规定。委员还应具备钢铁行业或公司经营管 理、战略管理等方面的从业经验。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战 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部门负责人可 参加战略委员会相关工作。 公司战略规划部等业务部门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支持,包括根据委员会要求起草有关议案,提供 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等,并对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 务,包括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文件和记录的制作、以及与 公司有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联络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 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具体职责为: (一)定期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 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二)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四)作为董事会的代表征集公司各方关于公司战略规 划的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执行方案; (六)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担保等方案,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九)对以上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及项目完成后的三年 内进行阶段性评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各项有利条 件,战略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 战略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委员在履行其职 责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依赖于公司高级管理层 及外部顾问、审计师的忠实诚信。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战略 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战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材料; (二)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共政策 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稿及执行方案初稿; (五)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 1.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 本情况介绍(如有)、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2.项目发展的国内外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报 告; 3.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如有); (六)重大项目的指标相应数据; (七)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材料进行审议,并可 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 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一)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的建议; (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及相关说明; (三)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担保等 方案的实施意见; (四)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实施意见; (五)重大项目的阶段性评估结果; (六)战略委员会认为应呈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至少于 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 及时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四)符合召开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书面审议等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 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 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具体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会期、议程、方式、通知发出日期等内容;同时,应 当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一并送达。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 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 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纪委 书记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战略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并签订保密协议,与此相关 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本规则, 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部 门及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委员选 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 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 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主任(召 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经验。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有 义务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 司部门负责人可参加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 公司党群工作部等业务部门负责为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支持,包括根据委员会要求起草有关议案,提供 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等,并对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包 括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文件和记录的制作、以及与公司有 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联络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党群工作部研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 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直接或委派党群工作部在本公司、 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或党群工作部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 料; (四)提名委员会或党群工作部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 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提名委员会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 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四)符合召开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审议 等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 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会议通知应当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 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具体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会期、议程、方式、通知发出日期等内容;同时,应 当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一并送达。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纪委 书记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党群工作部和 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本规则, 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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