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新增的127.2170万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2025 8 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并对《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予以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南京大学环境规划
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南京大学环 |
| |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48.8669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7,760,839元。 |
| 3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6 | 第十二条本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
发挥作用。
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
导和督促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团
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 删除 |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
| |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9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48.866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776.083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 |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2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 | |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 | | |
| | | |
| 1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17 | 新增 | 第四章 党的建设 |
| 18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党的
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
纪检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等群众性组
织。 |
| 19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
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依法治企,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权责定位和行
权方式,强化责权利对等,保障党委会、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有效履职。坚持和完善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和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入党委班子。 |
| 20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是公司的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
机组成部分,按规定讨论和决定集团重大
事项,领导纪检监察工作。支持董事会和
经营班子依法履行经营职责、行使决策权
力。 |
| | |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审议决定以下重
要事项: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
要事项;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
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
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 |
| | | 建设、群团组织和涉及巡视巡察等方面的
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
导,领导和支持集团内设纪检组织依规依
纪依法开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党委重要制度和文件;
(八)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的集团层面
议事和决策规则;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
项。 |
| 21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如下重大事项必须经党
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
(三)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
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事项;
(四)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
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其他应当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
重要事项。 |
| 23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
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
委负责制定具体规则,详细规定议事范围
和议事程序。 |
| 25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26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董秘办,
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董事会办公
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 |
| | 董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同时,公司设专门咨询电话,投资者可
以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
心的问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利,避免投资者与
公司间发生争议或纠纷,切实保障投资
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
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议
事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
董秘办,公司董秘办应当在接到书面文
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
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
董秘办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向股东作出答复,如果争议事
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
在公司董秘办接到书面文件后15个工
作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
事项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积
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
股东也可以申请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
立或联合进行斡旋、调解;自行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股东与公司任意一方有权
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同时,公司设专门咨询电话,投资者可以
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切实维
护投资者的权利,避免投资者与公司间发
生争议或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
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
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
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议事
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
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
东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作出答复,如果争
议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
当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文件后
15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争议事项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
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
股东也可以申请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
或联合进行斡旋、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股东与公司任意一方有权向公司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7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28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不得退股;…… | |
| 29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30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1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33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4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5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的30%;
……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37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
时公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8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39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 | |
| 40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1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
号码;
……
(五)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 |
| 42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3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4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
…… |
| | | |
| | …… | |
| 45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
| 46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
项规定。 |
| 47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工作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48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 |
| 4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0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1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 | | |
| | | |
| 52 | 第一百一十条
……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外,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二十条
……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除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
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5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
| |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54 | 新增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5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
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
| 5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5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
| | |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5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
| | |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62 | 新增 | 第六章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6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6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6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6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6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6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70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 |
| 71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72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7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
| | | |
| | | |
| 7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7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77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并对外披露。 |
| 78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7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80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定的报纸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81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82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指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8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8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86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87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五)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88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
| |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9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90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 | |
| 91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未作一一对比。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