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ESG管理(即环境 (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y)、公司 治理(Governance))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湖北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和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为会议的召集人。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和ESG工作责任部门是为战 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收集、提供与委员会 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 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 括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如遇特殊情况,经过半数的委员同意,可随时通过电话、 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 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 字。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 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 本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 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023年 7月3日发布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鄂能董〔2023〕13号)同步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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