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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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宏达高科: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修订内容仍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依照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说明:本条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文序号、 引文序号对应修订,下文新增内容同本说 明。)
3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务承担责任。
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6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9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在公司 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表所示: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沈国甫、海宁宏 源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市许
   
   
  村资产经营公司、王永金、天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马月娟、金敏娟、陈卫荣、郭建伟、 许建舟、张建福、沈关金、顾伟锋、陈洪、 钱炳洪。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3,559,2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10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6,762,528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6,762,528股,全部为普通股。
   
   
   
11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3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1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15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
   
   
16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7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18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
   
19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20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21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22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23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5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6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7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8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30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31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小节,本章小节序号对应修改)
32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33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34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5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6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7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38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39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0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41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中所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 合法有效。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所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42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43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44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45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提案”修改为“提议”
46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10% 例不得低于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47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8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9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0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规定。定。
51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 关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 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 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在发生本 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于出售 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 时,…应由股东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 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2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 “或”修改为“或者”
5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54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或”修改为“或者”
55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56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57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58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59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0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61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2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3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4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监事会”
65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答复或说明;… 
66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67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 ” 删除监事 “或”修改为“或者”
68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69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 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会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70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1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72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73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 需要补选时,公司董事会可以1/2多数通过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 需要补选时,公司董事会可以过半数通过
   
   
   
 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 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选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经公 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 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选举。 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 需要补选(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时,公司监事会可以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 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推荐候选监事,经公司监事会 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监事会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由公司 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 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选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 荐候选董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 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 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 干候选董事。股东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 得票数的多少及应选董事人数选举产生董 事。候选董事同时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1/2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将其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 董事或候选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 候选董事或候选监事。股东大会应当根据 各候选董事或候选监事得票数的多少及应 选董事或应选监事人数选举产生董事或监 事。候选董事或候选监事同时须获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票数方可当 选。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 别选举,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应当 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74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代表” “或”修改为“或者”
75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76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 “或”修改为“或者”
77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78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79第九十五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80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81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 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82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83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8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公司时生效。
   
85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3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 任期结束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86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87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88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89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0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及 召集人推选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其中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91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92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分其与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交易(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 出售此类资产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的审批权限,在其权限范围 内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包括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一)一般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 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一)关于一般交易的标准 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分其与股东会关 于公司交易的审批权限,公司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定或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由总经理决定, 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对外担保的标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但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 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还应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或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由总经 理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
   
   
   
   
   
 本章程未规定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或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由总经理决定, 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对外担保的标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但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标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 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董事会还应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本章程未规定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93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 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4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 “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或”修改为“或者” “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的”
95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6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视频、电话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包 括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电话或其他网 络形式)。
97第三节独立董事
98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99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00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101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2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3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4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105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06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107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08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9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 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 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10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其中 战略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含独立董 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 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11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112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13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114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115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16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117第一百二十八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18第一百三十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第一百四十六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119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120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2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 四十九条删除无 (章节序号对应修改)
123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124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125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26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27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128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 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剩余股利。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股票与现金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理由。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会”
   
   
129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30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31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132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33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34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35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百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136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件或专人送 出方式进行。
   
   
   
137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
138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39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10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140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141第一百七十五条…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142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144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5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46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147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48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49第一百八十二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一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50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151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152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153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154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55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〇二条~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或”修改为“或者” “ ” “ ” 应当修改为将
156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 “或”修改为“或者”
   
   
   
   
   
157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58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第二百条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159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160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后生效并施行。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 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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