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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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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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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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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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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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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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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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7,634.8393万股,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47,634.8393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7,634.8393万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7,634.8393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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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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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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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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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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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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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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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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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
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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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
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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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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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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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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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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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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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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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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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
| |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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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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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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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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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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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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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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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四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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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除外。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以上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六)项
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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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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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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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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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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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当与该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当与该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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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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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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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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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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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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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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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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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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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如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相关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如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
相关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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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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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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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
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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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
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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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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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
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
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
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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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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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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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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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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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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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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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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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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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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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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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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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
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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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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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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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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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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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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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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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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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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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12
(五)公司在连续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述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述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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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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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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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
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向董事会
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
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
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5日前向董事会
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
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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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
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
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
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
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
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
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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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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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
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
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简历及基本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
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
定,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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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
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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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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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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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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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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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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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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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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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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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
议当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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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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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
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
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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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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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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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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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
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
超出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
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
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
关注是否超出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
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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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
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二)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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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规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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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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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2年内仍然有效。
公司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
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
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
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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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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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得存在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30
生之日起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30
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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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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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 第一百六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
|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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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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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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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 第一百六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 第一百六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 |
| | |
| 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
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
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
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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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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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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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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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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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上条第一款第(一)至(七)、(九)、
(十)、(十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上条第一款第(八)、(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董
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
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
事单独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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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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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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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贷款公司
等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
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贷
款公司等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对外捐赠的 |
|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联交易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授
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章
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和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
项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合本章程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
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
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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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本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款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本章
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款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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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
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上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 | 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六条、第
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市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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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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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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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
| | |
|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通讯等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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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
前,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
日前,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本条所称“重大”是指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标准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本条所称“重大”是指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标准的事项。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
十五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表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 | 第一百九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
一百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一百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
表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百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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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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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第一百九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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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
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九)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对公司
资产进行抵押、出租、租赁或分包等;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九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
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九)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对公
司资产进行抵押、出租、租赁或分包等;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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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九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
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
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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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一节 监事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
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向
监事会报告。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
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九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百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百〇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百〇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百〇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节 监事会 |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 |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百〇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百〇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二百〇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
|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百一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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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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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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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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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监事的意见,公司应坚持现金
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同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
10%
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该等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方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同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
10%
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该等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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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
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外
部监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监
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表
决通过。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公众股东的
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
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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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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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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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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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二百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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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
| | |
|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 | |
| | |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
| | |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
行。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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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
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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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二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 |
|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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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法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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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
| | |
| |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 |
|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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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二百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法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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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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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 第二百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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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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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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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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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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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五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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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 第二百五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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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关系。 | 关系。 |
| 第二百五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五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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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 “ ” “ ”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 ” “ ” “ ” “ ”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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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五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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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 第二百六十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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