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内容 |
|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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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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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
依法履行职权。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
履行职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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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
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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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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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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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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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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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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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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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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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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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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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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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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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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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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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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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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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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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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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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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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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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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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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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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具
体以公司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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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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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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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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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
|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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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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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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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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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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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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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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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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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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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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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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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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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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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
|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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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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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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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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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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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 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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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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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
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
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
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一切决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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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
的一切决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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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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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四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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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或两
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职工董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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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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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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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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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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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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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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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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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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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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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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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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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
任。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会决议
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就任时间自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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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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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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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 新增 |
| |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六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第六章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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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
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3.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
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
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4.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
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3.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
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
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4.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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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
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由董
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
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由董
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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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二)前述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 6.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二)前述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
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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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
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
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3.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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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前述媒体上公告。 |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前述媒体上公告。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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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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