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300819):修订、废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21:34 中财网

原标题:聚杰微纤:关于修订、废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废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内控制度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本次修订相关内控制度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修订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修订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9总经理工作制度修订
1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新增
1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1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1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
1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
17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新制定
1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20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
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新增
2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2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25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2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新增
27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三、内控制度修订对比表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保证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修改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 依法履行职权。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 履行职权。修改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 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修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修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修改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修改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修改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修改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修改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修改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修改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修改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修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修改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改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修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修改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修改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修改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第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修改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修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修改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具 体以公司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修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修改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修改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修改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修改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删除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修改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修改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修改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修改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修改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修改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修改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修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修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修改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修改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修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修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修改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 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 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 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一切决议。修改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 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修改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四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修改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或两 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职工董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修改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修改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修改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修改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修改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修改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修改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修改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修改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修改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修改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 任。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会决议 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就任时间自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修改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修改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修改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新增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第六章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修改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 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3.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 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 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4.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 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3.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 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 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4.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修改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 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由董 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 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由董 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修改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二)前述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6.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二)前述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 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 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 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3.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 项。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前述媒体上公告。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前述媒体上公告。修改
   
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2、《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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