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002758):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51:14 中财网
原标题:浙农股份: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上市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声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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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且目前浙农股份公司章程、相关组织机构尚未完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修订。因此,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仍由监事会履行审议及发表意见等程序,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执行。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浙农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2 1 10 2022
(一) 年 月 日,浙农股份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202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按照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等。

(二)2025年8月26日,浙农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25年8月27日,浙农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2021 2024
过了《关于调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4.47 / 4.17 /
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由 元股调整为 元股。

(三)2025年8月27日,浙农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2021
事项进行审核,认为公司对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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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农股份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公司实施2024 10 3.0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方法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V P 1
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 仍须大于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15日《浙农股份关于调2021 2023 8 19
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年 月 日《浙农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24年8月29日《浙农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2024年度2022 2025 8 27
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年 月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4.47 / 4.17 /
票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由 元股调整为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农股份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诚
梁 益
单位负责人:
叶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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