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修改的内容以加粗字体显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新增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
|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
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
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1元。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6,600
万股,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有限公
司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经审计账面
净资产中的66,000,000元对应的权益折
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
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6,6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
民币 1元,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有
限公司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经审计
账面净资产中的66,000,000元对应的
权益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
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姓名或者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97,511,29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7,511,290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97,511,29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497,511,290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
|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应
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
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 删除 |
|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
资金占用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 |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决策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决策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是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上述规定。
(十九)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
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
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
|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
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
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
|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
行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
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
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
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
式进行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
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
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
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
|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5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
|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
|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
|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者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
|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品种;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本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本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
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
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
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
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
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
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
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删除 |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会上依法进行表决。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依法进行表决。
董事会成员中设 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 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
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十一)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任;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
|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
(九)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
推卸责任;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
(九)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
事,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
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
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 删除 |
|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〇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删除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及委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及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 删除 |
|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 |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
| |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
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
|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十)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
百五十一条)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的其
他情况。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巨潮资讯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
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
|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
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注:《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部分章节、条款后,相应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因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及“监事会”相关内容和表述,并将监事会的部分职责转移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或”调整为“或者”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前述变动不再一一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