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68829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 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信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今后从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三)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机构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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