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00254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2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副董事长 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1/2。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名,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公告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 (五)获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就任。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及股东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必要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日前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必要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 3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 2日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的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专门委员会委员宣读专门委员会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对外为关联人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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