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赛为(30004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27:13 中财网
原标题:ST赛为: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经
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
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
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
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
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
性。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办事
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内部审计工
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
会常设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审计委员会任免,并根据公司规模、生
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
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应有的职业谨
慎;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
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
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
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
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并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
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
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第十四条为履行上述职责,审计部的主要工作权限如
下: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的公司部门/分
公司/办事处/子公司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的公司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
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供应商、银行等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公司会议决议、记录及
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
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
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
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
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
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
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
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
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具
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情
况;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
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
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
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从材料使用、项目管理、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方面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
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的执行
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人员离任、
调岗、调职的,对其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经济活动
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
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八)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九)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
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
议。

(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结束时对部
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审计任
务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
计工作经验;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5、进一步做
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一)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应按审
计委员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
作。

(十二)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
考核。

(十三)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公司应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
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
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
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提
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
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
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外
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制定年度内
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前审议,保荐人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
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
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

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
审计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
负责人、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
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
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
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