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赛为(3000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 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 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 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上市满1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1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 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 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当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 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 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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