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赛为(30004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31:09 中财网

原标题:ST赛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赛为智能有限公司依法 变更设立,深圳市赛为智能有限公司的 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 2008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第二条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赛为智能有限公司依法 变更设立,深圳市赛为智能有限公司的 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 2008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0年1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技术服务、 云平台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智 慧城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不 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人工智能系统、无人机(法律、 法律规定须主管部门批准的凭批准文 件经营)、康复机器人、介护机器人生 产;大数据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服 务;教育培训;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承包境外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和境 内国际招标工程(凭相关主管部门颁发 的资质证书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人 工智能系统、无人机(法律、法律规定 须主管部门批准的凭批准文件经营)、 康复机器人、介护机器人研发、销售、 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工业 及智能化设计及工程总承包服务;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装修、消防、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人工智能系统、无人机(法律、法 律规定须主管部门批准的凭批准文件 经营)、康复机器人、介护机器人研发、 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 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 工业及智能化设计及工程总承包服务;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装修、消 防、暖通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 承包;智慧交通含轨道交通通信产品及 其配件的开发、安装、调试、销售;自 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综 合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综合监控系统 设备、设备与环境控制系统、软件的设 计、销售及安装;轨道交通计算机集成 系统开发;信息咨询;照明设计;城市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 口业务;房屋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 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 经营的项目);互联网技术服务、云平
暖通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 包;智慧交通含轨道交通通信产品及其 配件的开发、安装、调试、销售;自动 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综合 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设 备、设备与环境控制系统、软件的设计、 销售及安装;轨道交通计算机集成系统 开发;信息咨询;照明设计;城市及道 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国内贸易(不含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 房屋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目)。台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智慧城 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不含房 地产开发经营并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人工智能系统、无人机(法律、法律规 定须主管部门批准的凭批准文件经营) 康复机器人、介护机器人生产;大数据 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服务;教育培 训;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业务;增值电信 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承包境外 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和境内国际招 标工程(凭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书经营)。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3,869,228股,其中:公司变更设立时 的发起人股60,000,000股,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20,000,000股; 2009年年度分配方案由未分配利润送 红股16,000,000股,由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4,000,000股;2012年年度分配方第二十条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案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0,000,000 股;2013年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4,860,000股,新增股本4,860,000股; 2014年8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1,458,000股,减少股本1,458,000 股;2014年8月26日,公司授予激励对 象预留限制性股票520,000股,新增股 本520,000股;2014年12月29日,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66,000股,减 少股本266,000股;2015年9月30日,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5,000股,减 少股本35,000股;2016年3月21日,公 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5,000股,减少 股本85,000股;2015年年度分配方案由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11,768,000股; 2016年5月,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83,750股,减少股本183,750股;2016 年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6,906,800股,新增股本6,906,800股; 2017年3月,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2,500股,减少股本52,500股;2017年 6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本 58,422,661股;2017年10月,公司回购 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690,400股,减 少股本690,400股;2017年12月,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序 号股 东持 股 数 ( 万 股)出资 比例出资 方式出 资 时 间 
  1周勇1,8 76. 635 531.2 77%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2封其 华1,1 35. 847 018.9 30%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3周新 宏1,0 37. 094 117.2 85%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4周嵘543 .22 359.05 4%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5陈中 云345 .71 765.76 2%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配套资金,新增股本31,136,950股; 2017年12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1,670,000股,新增股本1,670,000 股;2017年年度分配方案由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346,011,008股;2018年10月, 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370,440股,减少股本370,440股;2018 年11月,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439,866股,减少股本439,866股; 2019年5月,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210,420股,减少股本210,420 股;2019年7月,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4,964,535股,减少股本 4,964,535股;2019年9月,公司实施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20,550,000股,新增股本 20,550,000股;2020年6月,公司回购 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8,670,280股, 减少股本8,670,280股;2020年8月,公 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8,574,000股,减少股本8,574,000股。 2020年9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2,360,000股,新增股本2,360,000 股;2021年1月,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654,000股,减少股本 654,000股;2021年4月,公司回购注销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840,000股,减少股      30 日 
  6商毛 红117 .76 471.96 3%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7卿济 民77. 717 61.29 6%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8吴悦25. 905 90.43 2%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9宁群 仪25. 905 90.43 2%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1 0钱嘉 琛25. 905 90.43 2%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1 1胡祝 银25. 9050.43 2%净资 产折200 8年 

本840,000股;2021年11月,公司回购 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6,550,000股, 减少股本6,550,000股;2023年7月,公 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6,292,000股,减少股本6,292,000股。 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 持 股 数 出资比 股 东 号 (万股) 例 1876.635 1 周勇 31.277% 5 1135.847 2 封其华 18.930% 0 1037.094 3 周新宏 17.285% 1 4 周嵘 543.2235 9.054% 5 陈中云 345.7176 5.762% 6 商毛红 117.7647 1.963% 7 卿济民 77.7176 1.296% 8 吴悦 25.9059 0.432% 9 宁群仪 25.9059 0.432% 1 钱嘉琛 25.9059 0.432% 0 1 胡祝银 25.9059 0.432% 1 深圳中科 1 汇商创业 470.5882 7.842% 2 投资有限   9 5月 30 日     
  1 2深圳 中科 汇商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470 .58 827.84 2%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序 号股 东持 股 数 (万股)出资比 例        
 1周勇1876.635 531.277%        
       1 3无锡 中科 汇盈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235 .29 413.92 2%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2封其华1135.847 018.930%        
 3周新宏1037.094 117.285%        
 4周嵘543.22359.054%        
 5陈中云345.71765.762%        
       1 4深圳 市恒 之丰 科技 有限 公司56. 494 10.94 1%净资 产折 股200 8年 5月 30 日
 6商毛红117.76471.963%        
 7卿济民77.71761.296%        
 8吴悦25.90590.432%        
 9宁群仪25.90590.432%        
 1 0钱嘉琛25.90590.432%        
        合计600 0100%  
 1 1胡祝银25.90590.432%        
             
 1 2深圳中科 汇商创业 投资有限470.58827.842%        

  公司    
 1 3无锡中科 汇盈创业 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235.29413.922%  
 1 4深圳市恒 之丰科技 有限公司56.49410.941%  
  合计6000100%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63,869,228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 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 币资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 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 行: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发 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当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 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 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 币资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 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 行: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发 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当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 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 等;如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 监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 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 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 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 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 办理相应手续。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 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 等;如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董事会秘书还 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 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 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 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 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 规定期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币资金清
(五)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 规定期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币资金清 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日内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申请将该 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 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日内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申请将该股 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十七)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 产重组的标准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重要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 产重组的标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重要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5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 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 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 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 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 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 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 票数为准。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 给股东大会选举。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股东会 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如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 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 投票;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则应就该 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2/3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 职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中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2年内仍然有 效,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董事会决议 设立合规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负 责公司的合规审查及管理、信息披露管 理等事项,其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 职责权限、工作细则等事项,由公司另 行制定相关规则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执行。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由董事会审议;如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 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 董事会审议;如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 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 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由董事会审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在决 策权限范围内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 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 出决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 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由董事会审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在决 策权限范围内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一)、(二)款规定。(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 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总经理的人选; (四)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做出决 议,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职 权: 1.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和质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 债务性融资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总经理的人选; (四)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职 权: 1.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和质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 债务性融资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 的,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低于10%,或 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 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2.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大于100 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净资产的5%的财产处置、固定资产购 置、对外投资、受托经营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事项; 3.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财务款 项支出; 4.根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募集资金的支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 的,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低于10%,或 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 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2.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的5%的财产处置、固定资产购置、受 托经营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3.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财务款 项支出; 4.根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募集资金的支出; 5.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50万元以内的 单笔对外捐赠事项;
出; 5.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50万元以内的 单笔对外捐赠事项; 6.审批单笔采购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日常采购合同,但合同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除外;签 署经董事会批准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采购合同; 7.签署经董事会批准的单笔销售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年营业收入 50%的销售合同。 前项及本项所述采购和销售是指公司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 外。 8.签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单项金额人 民币超过30000万元资金贷款、单项金 额人民币超过60000万元以上综合授信 额度(包括银行保函额度、银行汇票额 度、银行信用证额度等)、融资后公司 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 (发行债券除外)合同。 9.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10.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6.审批单笔采购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日常采购合同,但合同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除外;签 署经董事会批准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采购合同; 7.签署经董事会批准的单笔销售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年营业收入 50%的销售合同。 前项及本项所述采购和销售是指公司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 外。 8.签署经股东会批准的单项金额人民 币超过30,000万元资金贷款、单项金额 人民币超过60,000万元以上综合授信 额度(包括银行保函额度、银行汇票额 度、银行信用证额度等)、融资后公司 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 (发行债券除外)合同。 9.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10.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董事长作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董事长作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 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 案。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全 体董事共同承担责任。 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且达到上述审批 标准的,子公司应先报公司审批后方可 履行内部程序并执行;如遇紧急情况或 不可抗力无法事前报请公司批准的,子 公司应自相关事项发生后二日内向公 司报备,并说明具体原因、情况。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 案。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全 体董事共同承担责任。 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且达到上述审批 标准的,子公司应先报公司审批后方可 履行内部程序并执行;如遇紧急情况或 不可抗力无法事前报请公司批准的,子 公司应自相关事项发生后二日内向公 司报备,并说明具体原因、情况。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以记名或书面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方式为:以记名或书面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 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 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 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 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 负连带赔偿责任。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董事会决议 设立合规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负 责公司的合规审查及管理、信息披露管 理等事项,其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
 职责权限、工作细则等事项,由公司另 行制定相关规则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执行。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 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可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 布。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可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 布。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 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 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等情况。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的 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 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 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明确独 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具 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和具体方案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等情况。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的 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 具体方案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1/2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 1)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2)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 1)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2)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 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 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点关于利 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 请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按照上述第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3 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在当期 利润分配中将包含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在当期 利润分配中将包含现金分红。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发放股票 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发放股票 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3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 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 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 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七)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 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 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 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七)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 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以上修订的内容外,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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