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30117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八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的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三)前一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接受续聘邀请。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并作出修改。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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