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收购人;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正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知悉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证券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证券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1.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门;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证券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2.证券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保密、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不得利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替代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和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五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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