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46:24 中财网
原标题:恒而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选举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3.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累计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5.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统计表决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根据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多少确定当选董事,获得投票权数多的优先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本细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超过”、“高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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