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68825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 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正式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 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及流程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如实、完 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 的法律责任,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2、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3、公司证券事务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知情人身份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部门、公司、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 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 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 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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