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68825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51:24 中财网
原标题: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战略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
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
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
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
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二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
关资料。包括: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协议、合
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及洽谈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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