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的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依照有关要求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因应对部分公司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请见后附表格。
一、修订《公司章程》.....................................................3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37三、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43四、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47五、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47六、修订《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49七、修订《独立董事制度》................................................49八、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50九、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53注:以下所有制度修订列示不同颜色字体,均为方便对照阅览。
| 一、修订《公司章程》 | |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或说明) |
| 全文内容的“股东大会”。 | 均改为“股东会”。条款仅作此修改的,不逐一列示。 |
| 全文内容的“监事会”、“监事”。 | (删除)。监事会有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行使。条款中仅删除此二词的,不逐一列示。 |
| 部分条款的“或”字 | 改为“或者”。条款修改此字的,不逐一列示。 |
| 章节标题变化、条款序号变化、援引条款
序号变化、部分汉字替换成数字、标点符号及
格式的调整。 | 因修改内容联动,但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非实质性
修订,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长聘任、解聘办
法一致。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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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
|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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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
理。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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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 第十三条
……
(注:条序编号顺延,后同)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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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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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54000000股,向发起人发行3080万
股,其中东莞篁村区经济联合总社于1992年
以资产认缴261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48.33%,东莞市城宝综合贸易公司于
1992年以资产认缴45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8.33%,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公司
于1992年以现金认缴2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0.37%。 | 第十九条 公司1992年经批准设立时总股本为5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发起人
股份3080万股:东莞篁村区经济联合总社于1992年以
资产认缴2610万股,东莞市城宝综合贸易公司于1992
年以资产认缴450万股,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公司于1992
年以现金认缴2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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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8,280,604.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638,280,604.00股,其他种类股:暂无。公
司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8,280,604.00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38,280,604.00股,其他类别
股:暂无。公司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类别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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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货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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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提供任何资助。 |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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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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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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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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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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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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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条款中的援引“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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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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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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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条款中的“种类”改为“类别”) |
| 第三十二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有关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应载明查阅、复
制资料的具体目的与用途。股东应同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股东身份及持股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持公
司股份的类别、持股数量、连续持股期间的证明、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在收齐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十五日
内,对股东身份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通知股东
在指定时间到公司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按要求签署保
密协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公司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还应当
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至正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当日,
应当持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有权查阅、复制资料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要求。股东
有权查阅、复制的公司资料,以在其持股期间内形成的资
料为限。
股东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于法律禁止披露、超出股东正当知情权范围、损 |
| | 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等情形或者
因客观限制无法提供的资料,公司免予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
|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一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若公司出现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相关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
|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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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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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
(四)……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原(三)、(四)、(五)的内容顺延为(四)、
(五)、(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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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实
际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实际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四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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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五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删除“将”字;“或”改为“或者”,后续章节条款涉
及此字修改的,不再单列。)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提案”改为“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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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删除“有权”、“并”;“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
“提案”改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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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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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均改为“审计委员会”)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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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
(五)……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
(五)……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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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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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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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股东大会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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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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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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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 | 第七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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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监事…… | 第七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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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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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保存期限10年。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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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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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四条……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议案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拟参
会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
系情况;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说明
关联股东与议案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若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主持人或者见证律师可要求
其回避;
(三)股东会表决时,应排除关联股东表决权。关联
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关联股东参会前未进行关联关系情况报告、会
中未进行回避表决的,股东会计票和监票环节发现后应排
除其表决权。未排除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股东会有权撤销
该项议案决议。 |
| 第八十三条…… | |
| |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五条…… | 第八十六条……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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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
|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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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
……
……产生。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可以由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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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
| | |
| | |
| 第一百零二条……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时,…… | 第一百零三条……也委托不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时,…… |
|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离职,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
|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
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顾问、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 |
| | |
| 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决定总资产30%以内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借款等事
项,但权限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董事会审议除豁免外的应披露的事项,若相关事项达
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 | |
| | |
| | |
| | |
|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
| | 算。
(二)资产抵押
董事会可以决定总资产30%以内的资产抵押。如果公
司出现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超过总资产30%的情
形,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
可提供。
为提高日常决策效率,公司根据房地产行业经营惯
例,在购房人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前提下为其按揭贷款提
供的阶段性担保,不纳入本章程所述担保规限范畴,该项
情况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定期披露。
2.对外担保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须提交股东会审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3.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
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的交易按如下标准
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
| | 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
(六)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审批权限,单笔或一年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5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者下属子公司自身决
策,向公司备案;5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实物)
的,报股东会审批。
对于以上事项和其他未尽事宜,公司在具体决策时还
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自律监管指
引的相关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内容已调至第一百一十条。)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删除“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电话或传真;通知
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一天。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等);口头通知(含电话、微信等电子通
讯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一天。若
遇紧急事由(如突发重大事项需立即决策),可不受通知
时限限制,但仍需以合理方式(如电话、微信)通知全体
董事,并在会议中说明紧急原因。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
|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方式、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话、
视频或者其他网络通讯方式)、专人传达联络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
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
| | |
|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
| |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各由3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
| | 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
划和投资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删除“或者监事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百五十条……
[之(三)删除“监事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 (本条同义内容调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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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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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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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
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条
……
(第五款)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第五款)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 | 位序调换: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
(本条内容中所含“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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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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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其他形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
信等电子通讯方式。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在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告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
面方式(含专人送出、邮件方式、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临时董事会会议可结合口头通知方式。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成功的传
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微信、短
信方式发出的,以通知文件或者信息发送成功当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以上述电子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可附以电话或
者微信联系确认传达。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和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 |
|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五)……,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其中的“制定”改为“制订”。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 |
| | |
|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
|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删除“监事、”) |
| | |
| | |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东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现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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