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00057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议通过日期:2025年 8月 27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审计人员独立和审计工作规范,以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规及高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内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控股子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审计机构,直接对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可依据本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 1-3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如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足以影响审计公正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充实,公司每年至少应为审计人员安排 1-2次业务培训,以增强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控股子公司有成立二级审计部门的,公司内审部应指导、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三)制订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指导、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五)对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参股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七)董事会、监事会交办或子公司请求参与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与审计人员权限: (一)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二)就与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本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参股子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及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董事会、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作临时制止的决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有权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管理整改、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 (十)在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前提下,有对公司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审计、评价的权力。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二)向董事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接到案件举报,要对举报案件进行分析、并做初步调查了解。对举报事项属实、且对公司影响较大或造成损失的,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立案调查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审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范围包括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参与项目 (一)例行审计项目范围包括: 财务审计: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其他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管理审计:本公司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等。 责任审计: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成果审计,高层管理人员或敏感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内部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 (二)专项审计项目范围包括:采购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投资审计、研发审计、质量审计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派或员工投诉专项调查、审计等。 (三)审计参与项目包括:采购招投标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所有权关系;(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 (三)内部责任主体经营目标完成和风险控制情况,责任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界定与管理评价。 (四)生产、销售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公司战略、政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效果;(六)基建工程项目预结算、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七)设备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和研发项目的预决算、性价比和投资效益;(八)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是否遵循国家财经法规要求; (九)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依法实施财务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的真实、准确、合理与合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要定期向内部审计部提交会计报表、预算和内部经营分析等资料,并根据公司内部授权要求给因工作需要使用财务软件的内部审计人员开通查询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的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与合规;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平衡,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资产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审计各项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二)审计各项资产计价的正确性与公允性,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三)审计资产收益(或损失)核算的正确性,记录的完整性; (四)审计适合摊销类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记录的完整性;(五)审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正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六)审计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与风险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应收与预付账款是否存在风险。 第三十条 对负债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审计各负债类项目发生、增减变动的真实性、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二)审计对供应商欠款余额、账龄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三)审计纳税申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一)审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二)审计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的完整性,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三十二条 对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会计项目,应当确定其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六章 管理审计 第三十三条 管理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深入剖析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责权利分配、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规划; (二)经济资源来源、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 (三)战略、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适宜性和执行情况;(四)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有序性与安全性,管理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五)国家相关法规、行业或公司政策、内部流程与标准和对外合同的遵循情况。 第七章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者实行年度经营目标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职期满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考核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或预算完成情况,应以内部审计部结果为准。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离任须接受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 (二)责任主体或责任人任期内经营目标和管理指标完成情况; (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资产、负债、损益与现金流情况; (六)投资与经营过程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 (七)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追溯到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以前的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八章 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四十条 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专项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九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案,说明方案编制依据、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重点和步骤,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三条 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实施审计 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内审部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第四十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内部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下达整改通知 (一)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交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就重要的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与董事会进行沟通,并对审计报告提出指导意见。 (二)内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对审计报告调整,并与被审计单位再次就审计结论进行沟通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履行正式发文程序,以书面通知形式下达被审计单位。 (三)内审部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对被审单位中需要整改的内容,被审计单位据此执行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并予以实施,同时整改方案报送内审部。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结果处理监测与奖惩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下达之后规定日期内整改完毕,返寄整改资料,由内审部确认。 (二)审计部确认整改方案有效后,将整改落实的实际情况列入下轮审计计划并予以执行。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时,由审计部报告审计委员会,经审计委员会研究后依照相关奖惩规定交由办公室下达惩处及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 审计档案包含审计底稿、凭证、审计报告、整改总结报告、审计结论通知文件及整改措施、整改监测情况等。审计工作档案由内审部门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年限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九章具体实施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以事后审计为主的方式,有重点的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审计主要采用的方法有:抽查法、分析法、访谈法、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诉或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申请复审。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影响原审计决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增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规避经营与投资风险,提出有效的内部管理建议,以及在审计方法与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创新第五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前应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对于工作中严重失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制定、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披露。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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