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但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除现金管理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监督 第九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单笔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负责向受托方确认投资品种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并与合规审查部门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审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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