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对《北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
| |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如下:……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北京鼎汉
技术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7年11月出资完毕。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如下:……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北京鼎汉
技术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7年11月出资完毕。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38,376,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
| |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
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
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
| | 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
|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除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北京市丰
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
情形除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本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
| (三)本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本届监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第八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为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的董事、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三)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
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
于理解;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制的说明,作
为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
法,介绍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本次补选X名董事、
监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万股,则该
股东享有10万股×X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10万股
×X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10万 | 第八十八条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为在公司董事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中小股
东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三)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符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
理解;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制的说明,作
为股东会的会议资料。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
介绍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本次补选X名董事,如股
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万股,则该股东享有1
0万股×X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10万股×X票集中
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10万股×X票分散投给
数名董事候选人; |
| 股×X票分散投给数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五)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前,主持人应
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
题予以解答;
(六)选举董事、监事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
投票数量为本人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拟选举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
效票。实际投票数量少于该数量的,少于的部分视为弃
权票;
(七)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
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两名以上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
(八)等额选举时,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同意票
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董事、监事
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获同意票数超
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且得票较多的人当选
为董事、监事;
(九)上述选举董事、监事应分别依据拟选举人数
进行表决权累积,不可合并进行累积投票。 | (五)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主持人应宣读累积
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
答;
(六)选举董事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投票数
量为本人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拟选举董事人数
的乘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票。实际投
票数量少于该数量的,少于的部分视为弃权票;
(七)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
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两名以上的董事候选人;
(八)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同意票数超过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董事;差额选举时
董事候选人所获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半数,且得票较多的人当选为董事。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公司达到《公司法》规定需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
情形时,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届董事会可以提
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向
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候选人提案并公示董事
候选人详细信息;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案进行表决;
(五)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如适用),审议
通过董事候选人提案后,当选董事就任。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的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向
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候选人提案并公示董事
候选人详细信息;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案进行表决;
(五)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如适用),审议通
过董事候选人提案后,当选董事就任。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十一)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
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负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
心技术等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
司决定。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
年内仍然有效;其负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
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
| | 如离任董事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载明的
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
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重大投资发展
决策权等。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
| |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
| |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发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公司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
| 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
战略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
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报告根据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由财务相关部门制定后,报经总裁办公会审议
通过,涉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其他审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
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配。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且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最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且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
中小投资者的意见,最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
| ...... |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
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
| |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
|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
| |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
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及财务资
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十八)审议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九)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及财
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募集资
金使用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做出决议;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
0%;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意见并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
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
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第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
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专项意见: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
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 |
| 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
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 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
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
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
| 第七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
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意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
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
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
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
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 第七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
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
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
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
| 第八条下列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二)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 | 第八条下列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的其他情形。 |
| 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
款的;
(四)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
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 | (二)使用超募资金的;
(三)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
万元。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
|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本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本届监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
1、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2、提名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4、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 第二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本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
1、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2、提名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4、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5、被提名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声明。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上述资 |
| 5、被提名人无《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声
明。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经过
公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料经过公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
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会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
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相关意见。
...... |
|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
|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三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三十四条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
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领取表决票。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
会主持人特别批准,如能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
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
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三十三条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
身份证件,并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领取表决票。 |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九条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
会,当发生影响会议召开的重大事由时,可以在预
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 |
|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
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
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
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
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
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
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
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
见代为表决。 |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五)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
结果及决议,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