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规范化治理运作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关于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整体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表述删除,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第一条为维护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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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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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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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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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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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52,328,267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752,328,26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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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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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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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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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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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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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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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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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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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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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八条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1.1条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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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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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 第五十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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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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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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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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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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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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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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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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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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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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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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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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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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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
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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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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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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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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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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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
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
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
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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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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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
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事、
监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会选举。
(四)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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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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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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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出现
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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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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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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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 |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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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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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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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
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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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及副董事长一人,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和更换。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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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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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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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批准。向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对外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上、不满50%的借款事项(包括贷款转期
新增贷款)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等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董事长、经理
执行。 | 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批准。
对外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上且低于50%的借款事项(包括贷款转期
新增贷款)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等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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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及副
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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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值10%以内的重大资产处置;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内,银行累计存量借款额度内的
借款及该笔借款所需的资产抵押、质押等担
保事项;新增(即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银
行累计存量借款之外的新增借款)单笔金额
500万元以上,及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低于20%
的对外借款及该笔借款所需的资产抵押、质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值10%以内的重大资产处置;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银行累计存量借款额度内,决定单笔金
额3,000万元以上的对外借款及该笔借款所需
的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新增(即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银行累计存量借款之外的
新增借款)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低于20%的对外借款及该笔借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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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等担保事项行使决定权; | 需的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行使决定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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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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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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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相关事宜应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按
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了审计委员会相
关规定的位序,放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下进行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公司监
督机构由监事会监督调整为可以由审计委员
会单线监督,因此同步删除关于监事会和监事
的相关表述。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
| |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 |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
| |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副经理四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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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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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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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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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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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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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
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形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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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
形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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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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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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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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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
| |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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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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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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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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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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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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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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