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00225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 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 务实高效; (四) 信息披露规范严谨; (五) 信息披露充分、合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 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 资成本; (四) 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 相关媒体; (四) 其他相关个人与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 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经营方针、竞争战略和职能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 或新技术研究,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重大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股利分配,股东会情况,董事会会议等; (四) 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 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 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相关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利用公开披露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不定期举行投资者恳谈会,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其咨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部门; (五) 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 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六) 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 作及相关材料和印制、报送等工作; (七)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 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八)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 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等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法律、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加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手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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