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002675):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1:20:55 中财网

原标题:东诚药业:章程修订对照表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条款仅删除 “监事会”“监事”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仅作此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 附则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章 附则
3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4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设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更换。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5新增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6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7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9第十七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824,595,705股,均为普通股。删除  
10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1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如下: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设立 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 出资方 出资时 (万股) 比例 式 间 (%) 烟台东益生 1,420.0 35.50 净资产 2007.0 物工程有限 0 折股 7.31 公司 烟台金业投 800.00 20.00 净资产 2007.0 资有限公司 折股 7.31 美国太平彩 1,000.0 25.00 净资产 2007.0 虹有限公司 0 折股 7.31 烟台华益投 600.00 15.00 净资产 2007.0 资有限公司 折股 7.31 青岛戴维森 140.00 3.50 净资产 2007.0 国际贸易有 折股 7.31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烟台东益生物工 1,420.00 35.50 程有限公司 烟台金业投资有 800.00 20.00 限公司 美国太平彩虹有 1,000.00 25.00 限公司 烟台华益投资有 600.00 15.00 限公司 青岛戴维森国际 140.00 3.50 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赢伟进出口 40.00 1.00 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 出资方 出资时 (万股) 比例 式 间 (%)
    烟台东益生 1,420.0 35.50 净资产 2007.0 物工程有限 0 折股 7.31 公司 烟台金业投 800.00 20.00 净资产 2007.0 资有限公司 折股 7.31 美国太平彩 1,000.0 25.00 净资产 2007.0 虹有限公司 0 折股 7.31 烟台华益投 600.00 15.00 净资产 2007.0 资有限公司 折股 7.31 青岛戴维森 140.00 3.50 净资产 2007.0 国际贸易有 折股 7.31
     
   限公司 青岛赢伟进 40.00 1.00 净资产 2007.0 出口有限公 折股 7.31 司 
13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2,459.5705万股,均为普通股。  
14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16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7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通过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8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9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 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20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21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2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由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23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25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6新增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27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新增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30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1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2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3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关联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 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 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5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36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时; ……
37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38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39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40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41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42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43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4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 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删除
45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46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47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48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9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50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1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52第七十条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五条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53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55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6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7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8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59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 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60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1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候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额的半数。(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候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半数。
62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63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4第九十四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65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6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删除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属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7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8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69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70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条及第一百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71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 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 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72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一年。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不少于一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73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 纳税。删除
75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和行 为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删除
76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履行职责。删除
77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会负责。 
78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包括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职 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79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0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81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 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 序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交易事项,如已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之外的其他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相关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免于适用)。董事会审议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的 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交易 事项,如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股东会审 议标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 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之外 的其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相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免于适用)。 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 露。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 露。 …… 
82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由董事 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83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84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删除
85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删除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6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87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88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89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90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91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92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93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94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95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96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97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公司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98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99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0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0 1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0 2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10 3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0 4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10 5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6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应至少包括3名独立董事。
10 7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0 8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0 9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1 0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1 1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删除
11 2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删除
 的真实性。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和总经理职权的具 体实施办法,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要求 另行作出规定。 
11 3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 大会的意见。删除
11 4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1 5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1 6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7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删除
11 8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
11 9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12 0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删除
12 1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12 2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12 3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删除
12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删除
4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5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12 6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删除
12 7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删除
12 8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 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一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删除
12 9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删除
13 0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删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 1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删除
 事会会议应于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 但遇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 
13 2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 事会会议应于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 但遇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删除
13 3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13 4第一百七十二条 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13 5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13 6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删除
13 7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3 8第一百七十八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 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四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13 9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4 0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14 1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应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14 2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14 3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14 4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4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5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4 6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4 7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14 8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14 9第一百八十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 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 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 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删除
15 0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进行。
15 1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不因此无效。 
15 2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15 3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15 4第二百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第二百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 5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15 6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15 7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15 8新增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〇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5 9新增第二百〇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16 0新增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6 1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6 2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6 3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三)项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 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16 4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6 5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6 6第二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删除
16 7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16 8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6 9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7 0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 1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进行任何修改。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进行任何修改。
17 2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7 3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7 4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外,《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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