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2:11:43 中财网
原标题:鸿博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和重大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趋势研判、产业链布局、核心竞争力培育等具体方向。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转型、跨行业布局、重大资产收购或处置等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经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公司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或下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审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含会议议题、议案材料、召开时间及地点(如为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如为非现场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涉及重大战略决策的会议,原则上应采用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委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及异议意见,异议委员的具体意见应单独列明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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