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及各种方式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或者由公司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对上述文件进行复核审查,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应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网站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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