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新修订版《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对《公司章程》等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此之前,监事会及监事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后附修订对照表。同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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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和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和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31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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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其他高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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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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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公司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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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
席执行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首席执行
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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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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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担保金额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九)公司退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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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一百零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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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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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
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
负责监督公司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
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
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以及研究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审查中长期激励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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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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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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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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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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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5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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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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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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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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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
酬与考核、风险与合规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主任委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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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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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63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但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但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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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酬。 |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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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八章 监事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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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6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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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72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73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74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75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为
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电子邮件到达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其他方式送出通知的,以作出送
出行为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
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投入邮箱内即
视为发出,并在发出四十八小时后,视为已收悉。公司以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电子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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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
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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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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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
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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