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600621):华鑫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升内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定是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的 一般性规定。 华鑫股份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适用本规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 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立履行内部审 计监督、评价和咨询职能。审计部门接受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领导,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经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实施; (三)受托开展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其他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与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督促落实;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公司党委、董事会或管理层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外部审计机构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监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九条 审计人员管理 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内审工作,提升内审质量。 (一)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 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二)可参与审计的其他人员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公 司内部非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参与审计的其他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计划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 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立项 内部审计项目的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确定被审 计对象、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立项由以下三种方式: (一)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 动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逐项实施; (二)公司党委、董事会、分管领导下达的计划外审计任务,审 计部门接通知后实施; (三)其他计划外审计任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立项后,由审 计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 内部审计项目立项经批准后,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在实施审 计前,审计部门将审计通知书下发至被审计单位,通知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记录工 作底稿等工作。审计人员应保证审计程序及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以及底稿复核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在现场审计结束后,负责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必要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由被审计 单位落实整改,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质量管理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对内部审计实行 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 内审工作所产生的各类审计档案及资料、文件,由审计部门负责 收集、归类、整理、保管。审计档案(书面和电子)属于公司秘密,未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将依据公司 问责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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