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60079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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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11: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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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京能置业: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5年8月28日,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一、具体工作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已完成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工作。将董事会中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更名为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序号 | 内容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章程》全文中涉及“股东大会”
的表述内容 | 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2 | 《章程》全文中涉及“监事会”
“监事”的表述内容 | 删除,部分“监事会”调整为“审
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 |
| | 第一章 总则 | |
| 3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挥中国共产党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维护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 4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5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6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
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纪
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7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和总工程
师。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
等。 |
| 8 |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开展党的活动。 |
|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9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10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11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12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13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15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1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17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18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除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19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
| | |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0 | 新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法
律合规)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
| |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
| 22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2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24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 |
| 25 | 新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 | |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6 | 新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7 | 新增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28 | 新增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29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除授权董事会决定的
重大关联交易、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
| | 的提案;
(十九)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议
案;
(二十)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
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0 | 公司除正常经营活动所涉按揭担保
外,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 31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公司办公场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公司办公场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
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和电子通信结合的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
| |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32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3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34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
| |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35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删除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36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37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38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39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删除 |
| 40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41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3
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42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43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44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45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
电子通信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46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
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
| | 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的表决制度。 | (含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
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
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 |
| 47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48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 |
| 49 |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
市国资委党委、京能集团党委的决策部
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
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
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
市国资委党委、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
则,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
| |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50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51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52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53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
规)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54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55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
| |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任期结
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 56 | 新增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7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58 |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
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
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
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
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
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依法履职。 | 删除 |
|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 |
| 59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60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
| |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61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
书;
(十二)决定职工工资分配;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62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
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次交
易应当经过股东会批准。 |
| 63 | 新增 | 公司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除法
律法规、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批准
外,由董事会决议。
公司建立严格的对外担保的内控制
度。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提供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
任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
| 64 |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65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将会议时
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以书面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将会
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
| 66 | 除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须2/3
以上董事出席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67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表决票
形式进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
者电子通信方式。
在能够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借助通讯设备以
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同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68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69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删除 |
| 70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删除 |
| |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1)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与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五)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 |
|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新增) | |
| 71 | 新增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72 | 新增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
| | |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73 | 新增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
| | |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4 | 新增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75 | 新增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76 | 新增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7 | 新增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
| | |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 | |
| 78 | 新增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79 | 新增 |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80 | 新增 |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
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1 | 新增 |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
理(法律合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82 | 新增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83 | 新增 |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 84 | 新增 |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满足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
(二)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三)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
(五)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 |
| | | 规划、治理架构、重大管理制度等;
(六)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进
行审议。 |
| 85 | 新增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
| 86 | 新增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7 | 新增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
| 88 | 新增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89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由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 |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
| 90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91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92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93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94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95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96 | 新增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97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8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9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
| |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100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01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 102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103 | 新增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04 | 新增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
规)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05 | 新增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法
律合规)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