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明确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2、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调整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3、将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相应调整其职权;4、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哈飞厂区91号楼102室”。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其
中,原制度中的“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没有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
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
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
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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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720号文
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720号文
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301997028500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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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
术开发区集中开发区34号楼 | 第四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
协大街15号哈飞厂区91号楼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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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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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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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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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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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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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即为《公司法》中
所述的经理、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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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总支,
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总支对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 第十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
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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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第十九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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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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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9,893,213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19,893,213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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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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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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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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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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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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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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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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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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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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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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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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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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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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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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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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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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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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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
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
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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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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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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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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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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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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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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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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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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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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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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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
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金额在3,000
万元(含)以上的;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自主变更
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金额在3,000
万元(含)以上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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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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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等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财务资助,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
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等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财务资助,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
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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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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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办公地、经营场所所在地、董事会指
定地点或股东大会召集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办公地、经营场所所在地、董事会指定
地点或股东会召集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确定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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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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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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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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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在召开
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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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九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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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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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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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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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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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五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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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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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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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
相关会议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意见;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
相关会议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意见;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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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就任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
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
密义务,其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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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 第六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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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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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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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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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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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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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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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长1名。公司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
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 |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
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
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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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
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
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二十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
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三)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四)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
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
面的重大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和评价;
(二十一)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
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二)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三)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二十四)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
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五)制订公司重大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
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六)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
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
重要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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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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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均应当取得董事会或
者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
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
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评估,对
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或提
供资料不充分时,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国家法律制度和本章程规定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的情形;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
息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
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6、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子
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三)提供对外担保必须依法订立担保合同,公
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
门,负责担保合同的保存、跟踪被担保单位的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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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提出相
应的处理方法,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四)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必须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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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股
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第七十条 (一)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在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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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上述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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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七十一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股票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如下股权投资事项应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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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决定:
(一)主业内投资项目:
对同一投资项目出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增类
投资项目(新设子公司、投资并购、参股投资等
新增投资)以及对同一投资项目出资总额累计为
5亿元以上的增资类项目(项目增资)。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类金融投资项目和境外
股权投资项目。
股权投资项目达到第七十条第二款相关标准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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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对外担保事项属于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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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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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股
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
12个月内累计捐赠项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 | 第七十四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股票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项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或 |
| (或等值外币)以上且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
等值外币)的对外捐赠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捐
赠项目金额大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等值外币)以上且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
外币)的对外捐赠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捐赠项
目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
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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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
单位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
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
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
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
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
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
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
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国资监管政策
和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
的要求,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
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
的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案,对拟提交董事会讨
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
会讨论表决;
(四)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
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六)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
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七)组织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
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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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
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
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
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
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
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
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
业务培训;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
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主持股东大会;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
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
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
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
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
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一)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
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
业务培训;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
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
追认;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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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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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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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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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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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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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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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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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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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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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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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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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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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八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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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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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5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1/2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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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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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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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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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九十条 董事会还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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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1、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不少于1名;
2、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 |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成员由3-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1名。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主要履
行如下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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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
3、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兼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4、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
5、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二)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包括可持续发展制度、战略与目
标、可持续发展(ESG)相关报告等;
5、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风险及机遇进
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6、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者可持续发展(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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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1/2以上;
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
委任;
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具有会计专
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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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
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4、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
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5、公司审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
财务管理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相
关资料。
(二)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或
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提案,审查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
报酬;
7、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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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 |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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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委任;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
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时,即自动丧失委员任职资格。董事会换届后,
连任董事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5、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
(二)职责: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2、根据国家有关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行业内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并审查公司薪酬政策;
3、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4、研究和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5、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负责实施考核工
作。 |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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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1、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1/2以上;
2、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
委任;
3、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 |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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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
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罢免;
4、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
5、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提名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二)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负责独立董事、面向社会招聘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提名;
4、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
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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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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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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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四)至(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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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 | 第九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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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 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负责“谋经营、抓落实、
强管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
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批准董事会授权决定额度以内的投资项
目;
(五)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
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六)拟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
担保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等交
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的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
事项;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
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 | 第九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
管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并
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董事
会授权决定额度以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
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
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等交
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的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
事项;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分公
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
具体规章;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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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
常有效运行;
(十八)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
司总经理会议;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
及事项的建议,对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需要其审议
的直接投资企业提交的该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事项作出表决意见;
(二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
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四)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
司总经理会议;
(十六)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
及事项的建议,对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需要其审议
的直接投资企业提交的该企业股东会会议审议事
项作出表决意见;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
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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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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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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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
理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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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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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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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党总支 | 第七章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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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
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党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和组
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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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
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职工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
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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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
结合,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
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
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组织。 | 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
结合,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
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
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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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
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
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
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党组织可以根据集体决策事
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做到科学
规范、简便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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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
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
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
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中
得到体现和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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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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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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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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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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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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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
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
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则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
分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
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
诉求等因素,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
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
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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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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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为: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为: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 |
| 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尊重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
议,并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与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 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
生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尊重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
议,并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与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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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依
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一)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三)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依
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一)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三)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
| (四)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拟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
上,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变更方案,独立董
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方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 (四)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拟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
上,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变更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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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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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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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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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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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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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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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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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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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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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按照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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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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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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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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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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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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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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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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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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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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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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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 |
|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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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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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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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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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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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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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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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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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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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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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及虽然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受公
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子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下
属各级子公司。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及虽然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受公
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子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下
属各级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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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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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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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哈
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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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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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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