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688722):同益中市值管理制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 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 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 制度。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 理,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 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态, 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 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 升,结合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 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 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持 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市场 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 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 执行情况与实际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 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现。 第五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董 事会决议,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 责: (一)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经营成果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 要职责为: (一)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市值管理相关要求;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探索与实施资本运作,包括并购重组、股权回购等, 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公司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 市值管理的具体要求,共同提升公司质量。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 手。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 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ESG管理;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 系,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公司可 持续发展目标相匹配。董事会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 各类中长期激励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 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适度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 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 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 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应对市值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监测,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应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采 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进行股价波动原因分析,核查相关事项,必要时 发布澄清公告;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信息;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采 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措施以提振市场信心; (五)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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