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股份(603316):诚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9:21:40 中财网
原标题:诚邦股份:诚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
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
动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
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
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收益;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
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
方式进行,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
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
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
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
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
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
报告总裁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
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裁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
告。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会,
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示,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
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裁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
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
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四)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七)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
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
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承诺函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
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
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
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
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
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
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
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
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
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
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
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有冲突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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